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活当然是律师应尽的职责,但是,这并不代表就和公诉人不相干了。
正文:16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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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向渊而行
来源 | 向渊而行的法律博客
近日,一位刑辩律师和我探讨一个案件,他以为我会站在检方的立场说这个案件有罪,他是准备好了和我辩论一番的,没想到,我说我认为这个案件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他听了一惊,说:你说的这不是我辩方的观点吗?
我跟他说,我跟我们检察官讲课时,经常说我们公诉人拿到一个案件,首先应当站在辩护人的角度,以辩护的思维,用辩护的眼光去审视这个案件,看是否有出罪的可能,只有穷尽了出罪的思路,再去考虑如何定罪。
这位律师听后,笑着说,那你岂不是把我们律师该干的活都给干了?你又当辩护人又当公诉人,那我们刑辩律师不就没事干了?
这位律师的话虽然是笑谈,但我认为却值得当下公诉检察官们警醒:我们是不是干了律师该干的活?
可能很多公诉人的回答是否定的,他们在办案中,只干属于公诉人干的追诉、控诉活,至于为犯罪嫌疑人维护权益、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收集证明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羁押必要的证据等,这些活天然地就应该是律师干的,和公诉人的职责是不相干的,因而也就完全置之不顾了。
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的,上面这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活当然是律师应尽的职责,但是,这并不代表就和公诉人不相干了。我国公诉人不是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客观义务的检察官,所谓客观义务,即在办案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维护被害人权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并重、收集审查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重、收集审查罪重证据与罪轻证据并重,只有严格做到这两个坚持、五个并重,才能算是尽到了检察官客观义务。
而且,辩护律师应该干的这些活,公诉人干起来可能更便利、快捷。实践中,刑辩律师面对取证难,常常感到心力交瘁,苦不堪言,而公诉人可以运用手中掌握的公诉检察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调取证据比律师要轻快多了,那么,既然公诉人也有客观义务,为什么非要让律师费神费力去做,为什么公诉人不能主动去把这些活干了呢?
公诉人不愿干律师该干的活,归根结底是个观念意识问题。很多公诉人没有树立控辩平等意识,潜意识中认为律师这个职业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律师份内的事,凭什么要我公诉人给他干?他拿了律师费,再苦再累也是应该承受的。况且,控辩双方本来就是法庭上的对抗双方,我公诉人怎么可能帮他打败自己呢?
所以,公诉人很需要强化一种认识,即控辩双方只是诉讼角度不同,目标却是一致的,即通过充分抗辩,使法官兼听则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公正裁决,从这一点看,双方是殊途同归的。树立了这样的意识,公诉人就应该认识到,帮律师其实就是帮自己,自己的职责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帮律师收集到了无罪、罪轻证据、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证据,不就是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目标吗?
而且,公诉人还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宽广胸怀。控辩对抗中,有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是不宜由控方出示的,那么,控方可以在收集到后交给辩方,或者由法院转交给辩方,由辩方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人对辩护律师感激涕零,他或许不知道这其实是公诉人的功劳,但这有什么关系呢?被告人能得到公正裁判,对公诉人而言就是最大的欣慰。
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公诉检察官责任和办案压力更为重大,但始终不能忘却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始终要牢记自己维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与律师一道,致力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凝聚法律职业各方力量,共同实现司法公正,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征程。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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