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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纪|第22至26章
导读编写:蒋祖华
释义:(参阅《旧约导读》房志荣,光启出版社;《申命纪释义》韩承良着,思高聖经学会)
本日经文是「法律书」的第三部分。二十二章到二十五章16节可称为「仁慈的法律」,除了宗教性、或有关礼仪的法律外,大多是一些生活上相关的规定,且都是以仁慈为出发点。二十六章前半部分则是关于奉献的规定(1-15),由16节起是第二篇演讲的结论。
与仁慈有关的规定,如:善待迷失的牲畜(二二1-4)、对鸟类的同情心(二二6-7)、(穷人)许可摘葡萄和麦穗(二三25-26)、一些特殊的规定或豁免(二四5-18)、对穷困人的同情(二四19-22)、不要笼住牛嘴(二五4)等。
关于重视社会正义的,如禁止高利贷(二三20-21)、交易应公道(二五13-16)等。
生活中关于伦理或民法的相关规定,如:安全(二二8)、婚姻的纠纷(二二13-二三1)、休妻的条件(二四1-4)、鞭刑的限度(二五1-3)、代兄弟立嗣(二五5-10)、不可放肆(二五11-12)等。
与宗教或礼仪有关的:不可男扮女装或女扮男装(二二5),这可能与当时的外教的仪式有关、严禁混杂(二二9-12)、不得加入集会的人(二三2-9)、营地的聖洁(二三10-15)、禁止庙妓(二三18-19)、偿还誓愿(二三22-24)等。
消灭阿玛肋克人(二五17-19)。当以民出离埃及,在旷野中行走时,阿玛肋克人曾袭击以民的后卫,所以以民对他们非常反感,并决意要消灭他们:「你应由天下抹去阿玛肋克的名字,不可忘记。」(二五19)
二十六章前半(1-15),可分为两段法律:论初熟之果的奉献(二六1-11)、每三年奉献十一之物(12-15)。初熟之果如同头胎男儿或牲畜,是属于上主的,要怀着感恩之心奉献给上主。其中有一段礼仪的赞歌(5-10),很代表申命记的主旨。每三年奉献出产的十分之一,并与孤儿寡妇共食,正符合之前申十二6-7节的规定。
第二篇演讲的结论(二六16-19)。这段经文可算是第二篇演讲的结论,但也有些学者认为是第三篇演讲的前导。基本上是重申前面已经多次提到的,以民应该遵守上主的法令和规则,这才是属于上主的民族所应有的行为。
申命记当中的规定,有不少是后来以民生活的准则,由此可以了解一些新约的文化背景。如门徒掐食麦穗是符合申命记法律的(二三25-26),法利塞人的反对不是因为这件事是不许可的,而是因为他们在安息日工作。
与主交谈:
在申命记的观念中,法律有仁慈的一面。要保障穷人、宽免别人的负债、要护正义等等。教会现代也提倡「社会训导」。是否自我检讨一下,自己的生活里(回想自己的生活),有多少时候,有多少部分是注意到这方面的需要?
我是否在做人处事上,也学习体恤人情,适当地豁免别人的负担?也多注意穷苦人特别而额外的需要?我能否慷慨大方地面对这些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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