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姥姥”和“外婆”的称谓引发公众的广泛讨论。这波舆论源起于上海教育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小学语文教科书的修改,该出版社将小学二年级语文教科书第24课《打碗碗花》原文的“外婆”改成了“姥姥”。

6月23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责成市教委教研室会同上海教育出版社迅速整改,将该文中“姥姥”一词恢复为原文的“外婆”一词。

当日,上海教育出版社公开致歉,称在修改课文时只考虑了识字教学的因素,未征求作者意见,也没有充分意识到地方用语习惯。被改动作品《打碗碗花》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李天芳此前对南都记者表示,文章被改动之前,她并不知情。她说,文章修改可商量,但最好事先沟通,这也是出版机构对作者基本的尊重。

“他们(上海教育出版社工作人员)上周六来了陕西。既然他们当面来跟我沟通了,那就等他们整理、汇总完情况再协商具体的解决措施。” 李天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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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处理意见中称,《打碗碗花》中“姥姥”一词将恢复为“外婆”。

修改作品前未联系作者,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出版社与作者的纠纷并不是新鲜事,业内以往也有不少针对“修改权”的探讨。

据相关报道,自由撰稿人张天向某出版社投稿,并与其签订了出版合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编辑对书稿内部分文字、词语、句子及标点符号进行了增删、调整,但该出版合同对于出版社修改权方面并未作出约定。2014年底,张天在作品出版后,以出版社侵犯其对作品的修改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修改权”所称的“修改”,是指对作品内容做局部的变更及文字、用语的修正。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谢惠加介绍,在此次案例中 ,出版社是否侵犯作者获得报酬权之外的作品‘修改权’是存在争议的。

“如果用‘姥姥’确实对作品内容的表达造成影响的话,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了修改权。一般来说,侵权人只需要赔礼道歉就行了,很少判赔偿损失。” 谢惠加说。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琪林认为,根据上海教育出版社在致歉声明中的陈述,出版社在收录、修改作品前未联系作者。此举侵害了作者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修改权”,缺乏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

“尽管出版社的行为可能改变了作者使用特定词语的感情色彩,但不应当理解为出版社‘歪曲、篡改’了原作品,因此,出版社没有侵害作者对其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王琪林称,著作权人在作品中使用的特定称谓与其个人的语言风格、语言习惯、作品的创作场景等相关,出版社在修改前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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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将“外婆”改为“姥姥”,引发了广泛讨论。图片来自网络

出版修改权的正当性在何种情况下成立?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者的修改权是依法享有的,属于作者的人身权。

王琪林表示,除修改权外,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均属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对出版修改权做了规定,其中指出“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据谢惠加介绍,文字性”修改、删节,主要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作品的内容,或是使文字表述更加符合语言文字表达规范。

“图书出版者对作品修改、删节,应当事先获得作者许可。考虑到运营的时效性特点,《著作权法》规定了‘报社、期刊社’可以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还是应事先获得作者的许可。”王琪林说。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