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时对外发布了关于调整《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详见下文。
< 部分税率调整截图 >
此次调整有何影响?
所有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有进口业务的中国企业,都将受影响。大部分还是受惠的,仅少数商品税率上涨。
● 外贸从业者:做FORM B优惠原产地证的外贸从业者请特别留意这项新变化,这将关系到对方给你的货物报价高低,如果调整后依然高价,请把这篇甩给你的客户。
● 关务人员:请留意税则号列对应税率变化带来的申报工作变化,详见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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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统计:
① 7月1日起,相比原税率上涨的有9个;
② 协定税率下降的共计2229项;
③ 协定税率无变化的共计6080项;
④ 直接降至0税率的共计19项
⑤ 改变税率计算方式的有17项。
综合统计可以看出,此次调整后下降的2255项商品中,大部分为日用消费品类,这与此前国务院发布的“
降低进口日用消费品关税
”通知基本保持一致步调。
税率上涨商品
部分税率下降商品
税率降至零的商品
改变税率计算形式的商品
附关税委及海关总署通知原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
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注:回复关键词“亚太税率”获取最新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海关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5日
关务小二公众号内回复关键词“亚太税率”获取Excel版2018亚太贸易协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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