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传递出的明确信号,就是必须强化外部监管、促进国资经营提质增效。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首先要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一条做不好,其他改革就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在这方面,国有企业董监高制度有着权威性、独立性等独特优势,在维护国有资产运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有形监督和无形约束的重要作用。

外派董监高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全资、参股或者控股(绝对、相对),受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委派,代表母公司进入其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作为执行董事、监事,参与子公司重大决策与经营管理及监督管理,以实现对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展战略、增强资本控制力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国企外派董监高根据法律规定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当然各被派驻企业还可通过章程涉及个性化的法人治理结构,那么董监高的权利范畴就要依法依章程规定:

1.董事会的权利

(1)召集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且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3)审批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借款、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纳入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项目;

(7)其他法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2.监事会权利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核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3.总经理权利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7)董事会在《公司章程》等其他地方授予的职权。

4.财务负责人权利

(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与公司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保证向股东报送的财务资料真实性;

(2)审定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保证派驻企业的内控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

(4)组织公司各项审计工作;

(5)监督董事会批准的集团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自己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被架空。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天津市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国企外派董监高的责任主要有如下方面

1、忠实执行母公司和外派子公司的各项决议;行使外派子公司《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2、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外派子公司的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

3、及时了解子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做出详细报告。

4、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法人治理及规定程序在外派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

5、外派子公司即将或正在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和请示,按照本公司的决议履行职权。

6、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一定时间内必须将有关书面议案文件报母公司董事会备案。

7、子公司遇工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改、股份变更或股份增持等,督促子公司及时将书面材料报母公司备案。

8、对控股子公司执行本公司内控制度及其他负主要责任。

9、督促参股子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体制和相关制度。

10、对母公司要求子公司做出的说明应该及时回复,并配合母公司的检查、调查。

11、母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于其控股子公司上报的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

12、母公司派出的财务总监对于其控股子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承担主要责任。

我们阐述国企外派董监高的权责主要是为了明确其如何履职,很多被外派的董监高对于自身的认知就是签字,其实绝非如此简单,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