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股东出资而成立,企业的日常运营离不开现金流,企业的发展壮大亦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故融资行为贯彻企业始终。现在许多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自身特征,偿债能力弱、融资规模较小、财务规范性差、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等问题,向银行获取发展资金是比较复杂的。类金融机构的出现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打开了另一扇窗口,充实了融资途径,目前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通过类金融机构来获取发展资金以求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和风口。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类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人民银行发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二是由各地金融办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可能被纳入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等。现总结类金融机构融资的模式如下,以供参考。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在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的区别方面,目前银行保理更侧重于融资,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仍然要严格考察卖家的资信情况,并需要有足够的抵押支持,还要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所以银行保理更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中小商贸企业通常达不到银行的标准。而商业保理机构则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非卖家资质,正做到无抵押和坏账风险的完全转移。因此,如果通过商业保理的形式把债权转嫁给保理公司,就可以实现对账款的盘活,提高其现金流的使用效率。

中国的保理产业进入一个稳定增长、结构调整的时代。保理业务体量已经非常巨大,对整个社会的作用举足轻重,当然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还是没达到预期的明显程度,有待提升。商业保理公司数量众多,可以预见的未来会经过兼并调整重组等,真正的发掘出属于自己的细分市场,以寻求与银行保理商的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取长补短,共同合作。比如,商业保理善于归集小而杂的交易,积少成多,合理调整结构,从而以此为与银行合作契机,利用银行强大的金融资源及授信资源。所以,各个保理市场主体经过一番调整,必然达到一个新的平衡。另外,不排除商业银行或银行股东或金融公司等设立的金融保理公司在市场中出现,给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带来新的活力。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大力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将越来越重要,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分量将越来越大。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托越来越强大的中国实体经济,未来融资租赁业必将成为我国服务业中的主流业态。而随着经营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升,将有一批租赁公司能够脱颖而出而跻身中国乃至世界一流企业行列。

3、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那么什么东西可以典当呢?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明晰、依法可以流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但不同典当行具体开展的业务有不同,一般来讲房产、股票、企业债券、大额存单、车辆、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批量物资等都可以典当。与通常人们想象中的旧当铺不同的是,现代典当行一般不收旧衣服。一般的,活物也是不典当的。

未来,典当行业发展将呈现三个趋势:一是典当布局从大中城市向县、区、乡镇等农村地区发展;二是典当经营策略从多元化向专业化发展;最后典当类型将从消费性典当为主向经营性典当为主转化。

4、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许多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2、在贷款方式上,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3、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4、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

在发展前景方面,从政策上看,不论是逐步的利率市场化,民资银行试点,以及消费金融试点,都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行业的利好消息,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始终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尴尬,融资渠道受限等问题始终不见改善,政策不确定性还是较大。

5、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2、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3、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不会控制被投资企业。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4、私募股权投资有专门的退出渠道机制。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和机制通常有四种: 第一,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上市,投资者通过股票的抛售退出。这种退出方式投资者通常可获得十倍甚至十倍以上的投资收益。 第二,股权转让。通过转让给第三方企业退出,这可获得3倍左右的投资收益。 第三,将目标企业分拆出售。第四,清算。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另类投资”,是财富拥有者除证券市场投资以外非常重要的分散投资风险的投资工具。据统计,西方的主权基金、慈善基金、养老基金、富豪财团等会习惯性地配置10%~15%比例用于私募股权投资,而且私募股权投资的年化回报率高于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在相关政策的鼓励下,许多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企业诞生,为股权投资市场带来更多机遇。另外,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总体经济运行还是相对平稳,就业形势、居民收入、社会大局等各方面发展都相对稳定。所以,综合各个层面来看,股权投资必将迎来发展黄金期。

6、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具有以下几个风险点:1、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2、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3、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众筹的未来发展前景,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筹资人通过股权众筹来募集资金,严格说来是一种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行为,这不仅可能会遭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还有可能触及债券罪的红线,而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我国当今市场中的股权众筹网站,普遍采取了一系列规避措施,但这些规避措施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股权众筹的融资效率,而且也无法完全摆脱法律风险。可想而知,一个自缚双手且走在悬崖边上的产业,目前要寻求一个好的发展现状是很难的。

2、众筹平台的规范性难题。众筹平台的出现,发掘和匹配了投融资双方之间各自对于资金和投资收益的需求。从某种程度上说,众筹平台所起到的作用,与证券公司颇为类似。但是,相较于设立条件苛刻且监管严格的证券公司,我国现在的众筹平台还处于自然生长阶段,经营者完全是从提高市场吸引力的角度来进行制度设计,虽然也有一些很不错的制度创新(如领投人制度),但却缺乏必要的统一监管。事实上,最近频发的P2P网站携款潜逃事件,就是一个警钟。而一个缺乏统一规范的产业,是很难获得长期发展动力的。

3、普通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难题。股权众筹购买的是筹资人的股权。由于股权的收益直接取决于筹资人日后的经营状况,因此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将带来极高的投资风险。事实上,需要以股权众筹方式融资的企业,大多是很难从其他传统融资渠道(如上市、银行借贷、民间借贷等)募集到资金的企业,而这些企业的经营前景和偿债能力,往往是难以保障的。面对这种高回报率,但风险却更高的投资方式,任何投资者都不想作为韭菜被收割,普通投资人参与热情还有待观察。

此外,在我国较为完备的企业诚信体系建立之前,如果众筹平台不能藉由一套正规的、完善的审查机制,对融资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而为了自身的利益盲目上马融资项目,将很可能使得股权众筹这一融资模式,很快被各类垃圾股所充斥,进而因使这个产业因诚信丧失而迅速走向崩溃。但是到目前为止,股权众筹已经明确归属于证监会监管,现在来看,任何融资模式都具有风险点的存在,但是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也逐步开始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

7、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关于股权质押标的问题,一直存在商榷空间。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而实际来说,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是非常荒谬的。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本文认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所以股权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股权质押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工具。2016年度-2017年度,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将自己手中融创中国约87.6%的股权质押给平安银行融资25亿,然后继续增持融创中国股票,经过八次增持,在低价处买入,将其持股比例扩大到54.47%,赚了150亿元,这也成为近两年股权质押融资的典型案例。但是从今年的数据看,6月以来,已超过10家A股公司宣布存在质押股权平仓风险,设计市值近百亿。近日出现的个股股价“闪崩潮”中,高比例股权质押越来越成为相关个股的新命门。

8、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9、仓单质押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用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作为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人可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人后,质押权产生效力,这就是仓单质押的雏形。相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大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

10、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人和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已经变的越来越宽广,在今后的社会发展和变革中,我们期待融资工具的进步一创新,让资金扶持更多优秀企业的成长。但是金融工具的发展不是漫无边际毫无秩序的疯狂生长,必须要在监管和条框下发展。关于各类金融机构的直属监管问题,按照人行的思路,是想把所有的金融机构纳入综合统计核心指标框架,按照全面统一、一分到底、不重不漏的原则,落实金融监管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要做到金融监管的统一性,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阐述的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模式,只是对相关行业的定义做了一个最基本的浅析,让大家了解一个简单的操作模型。在实地具体业务操作中可能受金融背景、市场环境、社会伦理和大时代下金融工具变化的影响,模式相关定义时刻发生变化,故此文仅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