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下发《宁波市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办法(试行)》,为全市村干部廉洁履职“立规矩”。
今后村干部到底要如何履职?有哪些易触碰的“红线”要格外注意?结合我市以往执纪监督问责实际,就农村基层干部易触碰的“红线”,一起来了解下。

“新规”对象

对象包括全市建制村党组织班子,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等村级组织成员,以及按照规定程序选举和任(聘)用的村级工作人员。

“新规”内容

内容则涵盖组织管理行为、村务管理行为、议事决策行为、社会秩序管理行为、勤政廉洁行为等五大方面。

违规行为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村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乡镇(街道)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竞选村干部要守牢“廉洁线”

案例

海曙区龙观乡金溪村村委会主任竺叶波为成功当选新一届村党支部委员,通过赠送香烟、提供吃请及娱乐活动等方式向党员拉票,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鄞州区塘溪镇管江村徐明锋以香烟、每张100元价格向村民“预购”选票,被刑事拘留;宁海县黄坛镇明珠村主任候选人周国友用香烟进行拉票,被行政拘留5日。

……

这是去年我市村社组织换届期间通报的案例。从通报案例类型来看,拉票贿选问题占比过半,多为口头拉票和送礼贿选,涉及对象人数较多,发生时间跨度较大,且易与正常人际交往相杂糅,违纪具有隐蔽性。此外,违反选举工作程序、破坏选举秩序等问题亦不容忽视。

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为此,《办法》明文规定“村干部应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镇(乡)党代表和人大代表选举纪律和要求,落实村民(成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并明确“四不准”行为,即不准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在选举过程中,拉票贿选、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不准采取暴力、威胁、欺骗、造谣、诬告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成员)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准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等拉帮结派、结党营私,或者借助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不准擅自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或者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干扰换届工作。

此外,《办法》还明确,村干部在任(聘)用村级工作人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村级组织成员之间、村级组织成员与本村(任)聘用的村级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直系亲属、近亲属及姻亲属关系;严禁违反任职回避制度,出任或者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或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成员;严禁未经村三委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决议,或者未报上级部门批准,擅自任(聘)用村级工作人员。

规范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资金

案例

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奉化区大堰镇万一村党支部原书记徐明君在该村黄金茶基地项目中,伙同时任村主任罗永华、会计罗校帮以虚报黄金茶苗数量,返回虚增款项的方式,套取补偿资金72150元,后将该款用于不符合财政报销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2017年7月,徐明君、罗永华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罗校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3月,镇海区蛟川街道巡察组接到村民举报,反映迎周村宅基地申批存“猫腻”。随着巡察组走访排摸的深入,一层用地申请的“灰色面纱”渐渐揭开:在迎周村有条“潜规则”,要想顺利建房必然得向负责宅基地审批事项的村委会主任应金忠“打点打点”,送几条烟、塞个红包,若是加急得再“出点血”。最终,因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以及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收受多人送予的财物,担任村干部28年的应金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为从源头上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规范村干部村务管理行为,《办法》针对村干部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法规政策、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处置管理等都详细列出“负面清单”。

在执行国家土地法规政策时,不准违法违规调整收回承包地,强迫村民(成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村民宅基地;不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集体土地的征用、流转、整理等补偿资金;不准在配合农村宅基地审批、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过程中收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或者纵容、默许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土地或者违法搭建,或者拒不依法整改、拆除。

在执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处置管理中,不准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收入等情况;不准对矿产、山林等村集体自然资源的使用监管不力,发现问题不报告、不纠正,甚至为他人破坏、占用、偷盗等非法行为提供便利;不准擅自以本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违规干预、插手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事项,在集体资产资源流转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准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销,套取、截留、挪用集体资金设立“账外账”,对集体应收账款失管放任,或者擅自对无法收回的集体欠款进行账务处理;不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

严禁向扶贫领域伸“黑手”

案例

今年3月,市纪委通报了4起扶贫及帮扶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2011年12月,海曙区龙观乡雪岙村时任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洪和平和党支部委员、村妇女主任兼出纳徐月仙,党支部委员何根华,村委会委员洪彪,文书洪建华等人讨论决定,将原应归村所有的村原五保户应某某(2011年5月病逝)个人银行账户内的大病报销结余款11290.44元人民币,予以私分。2018年1月,洪和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月仙、何根华、洪彪、洪建华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011年10月至2015年12月,慈溪市桥头镇残疾人联合会原工作人员余奕宏利用负责桥头镇残疾人证申办、各类残疾补助申报的职务便利,为其不是残疾人的父母亲申办残疾人证,并据此申领残疾人所能享受的各项补助款65643元。2016年11月,余奕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追缴,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防止村干部向扶贫帮困领域伸“黑手”,《办法》明确,村干部应认真落实低保(五保)申请、救灾救济款物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救助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和党内关爱基金申请等民生领域相关政策,按规定执行资金申请及发放工作程序。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取消、伪造、变更资金发放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不准在民生领域管理或者服务事项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不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民生领域资金;不准对民生领域资金申请对象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和公示,对多领或者冒领补助、帮扶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要不得

案例

俗话说“别拿村长不当干部”。在我市近年来查处的案例中,个别村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滥用公权、奢靡享乐并非个例。

2015年至2017年,时任象山县黄避岙乡周家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周成世、时任村委会主任石永银、时任社管会临时负责人陈炳怀等人,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误工补贴名义违规发放2014年度至2016年度村主要干部报酬补贴,总计5.4万元。2017年8月,周成世、石永银、陈炳怀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12月13日,宁海县茶院乡杜岙村党支部书记赵基产在宁海某酒店摆乔迁酒宴15桌,邀请亲戚、朋友、村班子成员等参加,违规收取礼金78800元。2018年2月,赵基产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取的礼金予以退还。

为从根本上抵制官僚主义,狠刹奢靡享乐之风,《办法》规定,村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村级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工作程序,对涉及村民(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准违反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村级重大事项;不准议事不按规程,事先准备不充分,或者临时动议、仓促上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情况;不准利用职权或者宗教、宗族、宗派势力等,干扰议事程序或者操纵议事决策人员,致使议事程序流于形式,正确决策意见难以形成;不准不落实“村民说事”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或者打压村民(成员)议事、说事积极性。

同时,村干部应自觉抵制奢靡之风、享乐主义,禁止违规收受包括以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赠送的礼金,以及礼品和其他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禁止以商务接待为名变相公款吃喝或者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参观、学习、考察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或者在村集体账务中报销应由本人及特定关系人支付的个人费用;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村集体和村民(成员)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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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规范农村基层干部

廉洁履职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推进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和《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基层干部包括:本市行政村党组织班子,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等村级组织成员,以及按照规定程序选举和任(聘)用的村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村干部)。

第二章 组织管理行为规范

第三条 村干部应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镇(乡)党代表和人大代表选举纪律和要求,落实村民(成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在选举过程中,拉票贿选、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造谣、诬告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成员)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等拉帮结派、结党营私,或者借助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四)擅自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或者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干扰换届工作。

第四条 村干部应按照相关规定,经提名建议、会议讨论、表决公示等程序任(聘)用村级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村干部任职和工作回避制度。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村级组织成员之间、村级组织成员与本村(任)聘用的村级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直系亲属、近亲属及姻亲属关系;

(二)违反任职回避制度,出任或者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或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成员;

(三)未经村三委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决议,或者未报上级部门批准,擅自任(聘)用村级工作人员。

第五条 在村党组织发展党员过程中,村干部应根据组织原则和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要求,依照《党章》规定程序开展发展党员工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党员发展程序和民主推选等规定,凭关系亲疏违规发展党员,或者利用党员发展之机扩大宗族、宗派势力;

(二)出于维护自身地位和宗族、宗派利益目的,或者个人矛盾等原因,拒绝、阻挠农村优秀分子入党及党员组织关系的正常迁转。

第三章 村务管理行为规范

第六条 村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法规政策,积极引导村民(成员)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科学合理管理、使用土地。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违规调整收回承包地,强迫村民(成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村民宅基地;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集体土地的征用、流转、整理等补偿资金;

(三)在配合农村宅基地审批、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过程中收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者纵容、默许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土地或者违法搭建,或者拒不依法整改、拆除。

第七条 村干部应遵守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在支持配合征迁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程序、依法征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非法方式进行强制拆迁;

(二)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出具虚增面积、随意分户等虚假证明,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第八条 村干部应自觉执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处置管理要求,按规定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和管理村级财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收入等情况;

(二)对矿产、山林等村集体自然资源的使用监管不力,发现问题不报告、不纠正,甚至为他人破坏、占用、偷盗等非法行为提供便利;

(三)擅自以本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违规干预、插手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事项,在集体资产资源流转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销,套取、截留、挪用集体资金设立“账外账”,对集体应收账款失管放任,或者擅自对无法收回的集体欠款进行账务处理;

(五)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

第九条 村干部应认真执行国家以及本地区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村级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招投标,擅自对外发包依法必须招标的村集体工程项目、政府性项目,或者将依法依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二)采取隐瞒项目规模、刻意肢解工程、分解发包工程或者分段实施等方式规避招标;

(三)在招标过程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职权或者纵容、默许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为他人中标提供便利和扫清障碍;

(四)利用职权或者以他人名义参与工程分包、转包,利用推销商品、介绍业务、推荐施工队伍等方式,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或者唆使他人干扰工程项目建设,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

第十条 村干部应认真落实低保(五保)申请、救灾救济款物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救助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和党内关爱基金申请等民生领域相关政策,按规定执行资金申请及发放工作程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取消、伪造、变更资金发放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

(二)在民生领域管理或者服务事项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民生领域资金;

(四)对民生领域资金申请对象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和公示,对多领或者冒领补助、帮扶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

第四章 议事决策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村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村级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工作程序,对涉及村民(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村级重大事项;

(二)议事不按规程,事先准备不充分,或者临时动议、仓促上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情况;

(三)利用职权或者宗教、宗族、宗派势力等,干扰议事程序或者操纵议事决策人员,致使议事程序流于形式,正确决策意见难以形成;

(四)不落实“村民说事”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或者打压村民(成员)议事、说事积极性。

第十二条 村干部应深化农村基层党务、村务、财务(以下简称“三务”)事项公开。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公开农村“三务”;

(二)公开农村“三务”不及时、不全面,公开过程或者内容弄虚作假、流于形式。

第五章 社会秩序管理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村干部应遵守国家信访政策,主动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煽动、组织、胁迫、操纵他人上访,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者以信访名义借机敛财;

(二)对村民(成员)反映的合理诉求久拖不决、处置不当,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村内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三)以侮辱、威胁、殴打等非法方式对待信访人员。

第十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村级组织团结。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班子内部互相拆台,闹无原则矛盾,削弱村级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发表、传播不实言论或者恶意造谣影响社会稳定;

(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参与宗教、宗族、宗派纷争或者默许其聚众闹事;

(四)对村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邪教活动,以及本村村民(成员)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报。

第六章 勤政廉洁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村干部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加强作风建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和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拒不执行,或者执行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三)在各项村级事务管理、服务工作中,采用故意刁难、借机吃拿卡要等方式,侵害村民(成员)利益,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滞后拖拉等方式消极应付村民(成员)需求;

(四)对发现侵害村民(成员)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 村干部应秉公用权,清正廉洁,自觉抵制奢靡之风、享乐主义。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收受包括以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赠送的礼金,以及礼品和其他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三)以商务接待为名变相公款吃喝或者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参观、学习、考察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四)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或者在村集体账务中报销应由本人及特定关系人支付的个人费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村集体和村民(成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村干部应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村民(成员)监督,做到权为民所用、用权受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干扰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监督工作;

(二)阻挠、干扰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村级工程项目专项审计、村级自然资源审计及其他审计事项;

(三)阻挠、干扰村民(成员)依法行使询问、质询、罢免等监督权利;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七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村干部应以身作则,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本办法,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各有关职能部门立足监管职能做好风险防控,加强监督检查。各联村干部履行指导、监督等职责,督促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和监督事项,并加强对村干部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职责对本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村干部在履行本法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自觉执行办法规定的村干部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村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应罢免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村干部受到本条处理的,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村干部执行本办法情况,列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村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村干部民主评议等重要内容,考核评议结果作为任免、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社区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行政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宁波市纪委市监委

文字:董小芳

编辑:罗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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