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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5年10月,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纪先生登记结婚。登记前一周,李女士父亲给其28万元用于购车。2016年初,该车登记在男方名下。因李女士认为男方存有严重欺骗行为,双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李女士要求离婚及返还车辆。

律师解答:1.赠与须当事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父亲为其女儿结婚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但并没有将涉案车辆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女方父亲赠与给自己,且被告自认是因与原告结婚才将车辆登记到其名下。即使按照附条件的赠与理论,其所附条件应当是结婚共同生活,而非仅单纯的结婚登记。婚姻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体,结婚不仅仅是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更主要的还是结婚后双方的共同生活。本案中,双方未共同生活,因此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涉案车辆并非系对夫妻的赠与物,而是女方父亲赠与其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

2.车辆登记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

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购买车辆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

本案中,涉案车辆是在婚前由原告父亲出资为女儿购买,因购买而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之所以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女儿不会开车,被告工作在外地,为方便照顾原告才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其显然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的处置行为。因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为女儿所购车辆应属于陪嫁物

本案车辆并不是因车辆登记后才取得所有权,而是在婚前原告父亲支付购车款时,原告方就已经取得了车辆所有权,故主张涉案车辆是婚后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

问:七旬老太何某欲通过酒店自动感应玻璃门进入大堂时,被自动门推挤后倒地受伤,致使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何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酒店赔偿其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损失共计12万余元。近日,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确认H酒店应赔偿何老太的全部损失7万余元。H酒店抗辩认为,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由于法律并未规定酒店大门应当如何设置,酒店只需要尽到谨慎保护义务即可。酒店的自动感应门从开启至关闭有长达八秒以上的通行时间,即便是老人小孩通行也完全没问题。酒店在自动感应门旁边设置有侧门,何老太腿脚残疾,行动异常缓慢,可以选择侧门缓慢通行。其未尽审慎义务,选择错误的方式通过自动感应门而造成伤害,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老太在酒店大堂入口处通过自动感应门时被正在关闭的感应门推倒,有现场监控视频在案为证。自动感应门只要有人员正在通过,就应当保持开启状态,而本案中何老太通过自动感应门时,该感应门继续关闭以致推倒原告,与何老太自身行动不便无关。故何老太所应尽审慎义务并不包括其无法预见的感应门在有人通过的时候关闭的情形。H酒店作为涉案自动感应门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保证该自动感应门的正常运行,故H酒店应当对自动感应门非正常运行造成的何老太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72421元。一审宣判后,被告H酒店不服,向中院上诉。

律师解答:本案的争点在于H酒店是否应对何老太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H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自动感应门只要有人员正在通过,就应当保持开启状。

问:15岁少年小东放学后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车搭载同学回家,路上不慎撞倒王军,致其重度颅内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了赔偿金额为8万余元的协议,但王军事后又反悔起诉至法院。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支持了王军的事后反悔,判令小东的父母支付王军75.2万余元。

律师解答:王军在与小东父母签订调解协议时,尚未接受后续治疗和伤残鉴定,因此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自己的伤势程度存有重大误解,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王军实际发生的损失相差了10倍,如果仅按调解协议内容来赔偿,对受害人来讲显失公平,现王军要求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相关费用凭证,法院一审判令小东的父母支付王军75.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值班体会

2018年6月27日我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在张店区法院担任一天的值班律师,接触到许多案例,获得了更多从业经验。

通过担任值班律师我明显发现前往法院咨询的,不在局限于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相邻关系、家庭财产等常见的家事纠纷,劳动争议、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合伙经营纠纷、公司股权变动、特别程序申请等方面的咨询也逐步增加。比如如何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办理“公示催告申请”。前来咨询的也不局限于普通百姓,公司甚至派员前来咨询涉诉中遇到的困惑。为我的法律服务范围的扩展开拓了视野。

要做好法院的值班律师,就要用自己的站也只是帮助咨询者分清如果需要司法途径方能解决的问题,帮助来访者确定诉讼抑或仲裁方式。譬如有些合同中已有明确的仲裁条款的,需指引当事人申请仲裁;又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或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来访者自己选择;对于大多数情况都是需要诉讼解决的,则帮助咨询者确定法院管辖问题,避免他们在不同法院来回奔波;再者,帮助分析相关材料,整理立案所需并针对性提供法律分析,提高其应诉能力;以中立角度给予法律解释,由他们自行考虑诉讼的可行性、成本和结果。

孙珂律师,男,2014年10月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执业资格,现为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95334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