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十一批次,共78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的为重点案件12件,已办结77件。受理编号分别为996*、997*、998*、999*、1000*、1007*、1008*、1016*、1017*、1022*、1023*、1025*、1028、1029、1030、10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40、1043、1044、1045、1046、1047、1048、1049、1050、1051、1052、1053、1056、1057、1058、1059、1060、1064、1067、1074、1076、1077、1078、1079、1080、1081、1083、1086、1090、1091、1092、1095、1096、1100、1103、1106、1107、1110、1112、1113、1115、1116、1117、1118、1119、1123、1125、1127、1128、1129、1130、1131、1132、1133、1134、1135 ,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1016号。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996*号:“一是宾县所有养殖场都建在城边村里,距离居民区很近,污水和粪便常年直接向外排放,夏季异味扰民,冬季粪便乱堆。二是庙岭屠宰厂污水直排,污染周边环境,污水呈红色,臭气熏天。三是宾县二龙湖是城镇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有大量养殖污水、粪便和居民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入二龙湖,污染水体。举报人曾多次向县政府及环保部门反映以上问题,至今未果。”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宾县所有养殖场都建在城边村里,距离居民区很近,污水和粪便常年直接向外排放,夏季异味扰民,冬季粪便乱堆。) (一)基本情况 宾州镇管辖14个行政村,12个社区,面积38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7.4万人。由于历史原因,在上世纪80-90年代发展经济,搞养殖产业。据最新统计,宾州镇所辖村和社区生猪养殖户442户,存栏42299头;肉牛养殖户643户,存栏6294头;养羊户69户,存栏3106只;蛋鸡养殖户1115户;存栏105098只。 目前,宾州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养殖户皆为规模以下养殖,养殖户直排污水和粪便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宾州镇一直采取春冬两季定期清理、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等方式解决养殖户污水和粪便排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由于历史原因,上世纪80-90年代城乡居民为发展经济,很多居民家养殖猪、牛、蛋鸡等,虽然存栏数量较大,但每户均未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由于都是家庭式饲养,没有建设粪便及污水的处理设备,造成污水顺着养殖户的房前屋后的排水沟自行流淌产生异味;产生的粪便堆积在自家的空地,造成了乱堆乱放的现象。据统计,每年产生粪污总量182683.6吨,利用量118744.34吨,还田面积29686亩。 针对此问题,宾州镇党委、政府从未间断治理。一是每年利用冬季、春季的有利契机进行专项清理,出动钩机、四轮车对养殖户产生的污水、粪便等垃圾进行清运。截至目前,2018年已出动钩机20台,车次510次,清运10余吨粪污等垃圾。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发放宣传单2500份,悬挂宣传条幅178条,进行《环保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普法宣传,引导群众自觉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镇村与养殖户签订协议,要求养殖户把禽畜粪便堆放到自己田间地头,发酵还田。四是对农村散养户,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加强监管。五是宾州镇党委、政府积极落实《宾县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各类远离村屯的养殖场,要求村屯内现有的养殖户建设封闭式、防渗漏堆放场。力争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在9月末之前,解决畜禽养殖污水和粪便直排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庙岭屠宰厂污水直排,污染周边环境,污水呈红色,臭气熏天。) (一)基本情况 该屠宰场为宾县永利屠宰场,位于哈尔滨市宾县经建乡永利村, 2012年办理了环境评价登记表(宾环登〔2012〕221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1日,宾县委、县政府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第十一批次996号案件后,组织环保、畜牧等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6月12日,宾县环保局派专人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发现该屠宰场已经停止生产,据附近群众反映该屠宰场存在污水直排问题。 针对此问题,在附近村屯张贴环保举报电话,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同时,宾县环保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该屠宰场复工生产,直排污水,从快从严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宾县二龙湖是城镇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有大量养殖污水、粪便和居民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入二龙湖,污染水体。举报人曾多次向县政府及环保部门反映以上问题,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二龙湖上游有四条河流注入,其中,陡嘴河、石洞河、暖河3条河流流经宾县平坊镇5个行政村、29个自然屯,石洞河全长18.5公里,暖河全长22.7公里,陡嘴河全长33公里,3条河共计74.2公里,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村屯占总村屯数的80%以上。平坊镇位于宾县南13公里处,全镇幅员面积286平方公里,辖5村64屯,10620户,27054口人,耕地面积为92128亩。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平坊镇深入贯彻河长制各项工作要求,经常性开展清河、巡河行动,严格管控污水排放,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在3条河流大桥附近先后设立各类界标、标示牌及警示标志30余处、宣传标语22处,全力确保二龙湖上游水源水质安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过现场实地调查,平坊镇区域并不存在养殖污水、粪便和居民生活污水直排二龙湖现象。但在平坊镇新发村秦家屯东陡嘴河段、共和村杨家屯道口、益阳村永祥屯东、石洞村民有屯各有一处粪便堆放,以上4处堆放点均不在河套内,但距离河套较近,由于没能及时清运,存在水源污染隐患。 针对此问题,宾县委、县政府责成平坊镇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以上污染源进行清理,出动大型钩机2台、小型钩机2台、清运车辆7台,全力进行清理,目前已整改到位。同时,组织全镇力量对3条河流及河流流经村屯进行一次全覆盖、无死角式的污染源普查,每个屯实行镇村屯三级干部负责制,对屯内养殖户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并向养殖户发放宣传单,要求养殖户对粪便及时清运到自家田间地头,远离村屯和河套,坚决杜绝河套污染现象。 下一步,宾县委、县政府将继续加大河长制推进力度,制定巡查方案,建立河套巡查队伍,经常性开展清河、巡河行动,严格管控污染源,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二龙湖上游水质安全。同时,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农村生活垃圾,引导农户有序堆放;深入处理畜禽粪污,全面推进“三配套一结合”,鼓励农户将粪污腐熟后还田,引导农户合理利用牲畜粪污,逐步消除随意堆放的陋习。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997*:“房某某将亚泰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红楼对面的近百万平方米湿地强行回填,破坏生态环境,在垃圾场上建设各类制砖厂并长期堆放大量煤炭,扬尘污染严重,周边近千户居民不敢开窗。道外区政府及河道办严重不作为,包庇房某某。” (一)基本情况 一是举报案件反映的房某某为民富村村民,属于社会自然人。房某某于1998年10月5日与民富村签订“转让涝洼塘荒地合同书”,土地位置“亚泰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南楼(红楼)水泥路东侧,北至水泥厂小火车专用线为界,南至阿什河为界,北侧宽新水泥路往东500米为界,南侧宽新水泥路往东450米为界”,该土地性质为滩涂地。二是举报案件反映的亚泰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红楼对面的区域位于哈尔滨道外区水泥路沿线,该区域有10家企业,有煤场4家、步道板厂4家、陶粒砖厂1家、商混1家。 对涉事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处罚及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一是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在日常监管中没有发现房某某回填湿地问题。二是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对亚泰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红楼对面区域企业的“三堆”覆盖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之前接到过举报扬尘污染的信访案件,市环保局道外分局要求企业对其厂区内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覆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一是对于破坏湿地的问题不属实,(此案件与第七批次,第421号案件举报的破坏湿地案件为同一问题)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已于6月8日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房某某承租的地块位于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南,约0.5公里处,不在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积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经查阅2016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该地块不属于湿地范围。土地性质为滩涂,经查,房某某存在填占滩涂行为,对此,区水务局已经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滩涂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填占滩涂行为进行了制止,并于6月14日以函告的形式告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此处存在乱倒垃圾现象,已被道外区水务局制止,请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法予以处理。6月14日下午15时,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约谈房某某,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要求其在三日内自行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二是对于建设各类制砖厂并长期堆放煤炭,扬尘污染严重情况的问题属实,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于6月12日派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亚泰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红楼对面的区域有10家企业,有煤场4家、步道板厂4家、陶粒砖厂1家、商混1家,厂区内物料堆都采取安装防尘网措施进行覆盖防治扬尘污染,其中有3家企业由于进料原因覆盖不到位,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覆盖防治扬尘污染,并要求企业厂区内每天定时喷淋洒水降尘。6月1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又到现场进行复查,这10家企业均已经采取安装防尘网措施进行有效覆盖,并定时喷淋洒水降尘。 下一步,道外区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发现类似问题及时处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998*:“哈尔滨师范大学夜市的几十个烧烤摊,每天下午2点至夜间12点营业期间产生大量蓝色烟雾,污染周边空气。举报人要求取缔该夜市。” (一)基本情况 文兴街夜市于2014年5月21日由哈尔滨市街路市场摊区管理办公室审批形成,现阶段夜市范围为文兴街(和兴路—和兴小十一道街)路段、文兴街向和兴头道街延伸50米。 该区域日常管理由和兴路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关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夜市有几十个烧烤摊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1日,由和兴路街道办事处、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南岗环保分局、南岗区执法局再次对该区域进行联合监管和巡查,文兴街师大夜市确为电加热烧烤摊区。 关于营业期间产生大量蓝色烟雾,每天下午营业至12点的情况不属实。 按照规定,文兴街夜市烧烤摊位必须安装节能环保无烟烧烤炉油烟净化器,整治淘汰设施差、电加热烧烤有排烟现象的烧烤摊点,统一使用环保型烧烤炉具及油烟净化器。对不符合标准的摊位,停业整改直至符合环保要求。文兴街市场初步排查需要更换、安装环保型烧烤炉具及油烟净化器共计156台,截至2018年6月15日已全部安装完成,从现场效果看,产生大量蓝色烟雾、污染周边空气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南岗区和兴办事处对市场内业户逐家建立了诚信管理评价档案,对商家经营情况进行评价,发现环境脏乱、拖延撤市、噪声扰民等违规经营现象,逐项扣分,作为调整摊位位置或取缔经营权限的依据,以硬性手段遏制各种扰民问题,从初步运行看,效果非常明显。文兴街夜市严格按照摊区办的统一要求:下午17:00开市、22:30撤市。在文兴街夜市管理范围内没有超时经营现象。 关于对举报人要求取缔文兴街师大夜市的问题。 文兴街夜市于2014年5月21日由哈尔滨市街路市场摊区管理办公室审批成立(《关于南岗区文兴街夜市纳入正规市场管理的回复意见》),现仍在审批时限内。另外,文兴街师大夜市曾被中央二台美食节目评为全国十大名小吃之一,外地游客因新闻媒体的报道,文兴街师大夜市已经成为了外地游客来哈尔滨必去的特色景点之一。文兴街师大夜市作为哈尔滨旅游的特色名片,尤其是在解决弱势群体就业、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百姓的认可和支持。 南岗区将会对该处摊区加强日常的监管和巡视检查力度,针对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999*:“香坊区成高子镇领导与东胜村村长收受好处,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让外来人员在五间房小队砍伐大量大白杨树,私自建设3处近千平方米的房屋”。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举报毁林建房地块位于香坊区成高子镇东升村五间房屯北村路西院内,院落面积4332平方米,现有新建房屋3处,占地面积776.6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香坊区成高子镇领导与东胜村村长收受好处,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让外来人员在五间房小队砍伐大量大白杨树,私自建设3处近千平方米的房屋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999号案件转办批示后,2018年6月12日,哈尔滨市林业局、香坊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香坊区成高子镇人民政府、成高子镇东升村等共同组织力量,在踏查“毁林建房”现场后,即刻开展相关调查确认工作。 2017年4月8日,于某某位于香坊区成高子镇东升村五间房屯北村路西自家院内的一处老宅发生火灾被毁。2018年4月,于某某开始在院内建房,拟用于玉米深加工,共新建房屋3座,面积分别为360.6平方米、256平方米、160平方米。该院原有两处老宅,自于某某1996年在此居住就没有树木。经调阅哈尔滨市国土局香坊分局地籍档案材料,确认涉事地块为成高子镇东升村与和平村交界处,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不属于林地。权属分别归东升村及和平村村集体所有。香坊区成高子镇东升村村委会、香坊区成高子镇人民政府、香坊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均对该地块的地类性质和权属情况作出了确认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举报的大量采伐大白杨树问题不存在;建房用地是宅基地而不是林地,不涉及毁林建房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1000*:“一是2016年哈尔滨市城建局在没有公示相关行政机关审批文件的情况下,用两艘挖沙船将太阳岛东部松花江支流旁原有柳树、芦苇、塔头植被和二处小岛深挖毁掉,建设停车场,破坏稀有塔头植被生态湿地。二是哈尔滨市政府将大量公园泥土运到太阳岛景区东部原太阳岛消防队西侧和北侧的原生态湿地上形成约3米高的土方,掩理了警备路北侧大片原始塔头植被和沼泽地,今年年初又运来大量泥土回填湿地约2000平方米,在湿地上新建项目,破坏生态环境。三是松花江江边靠近中东铁路公园江北段东侧,有一长约50米的垃圾带,堆积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一旦江水上涨,垃圾污水流入松花江,将威胁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安全。举报人曾向哈尔滨市政府官网“百姓谈”反映,至今未果。四是船厂社区和工厂商服有一个排放污水的臭水坑,位于原牛甸屯西侧大面积低洼处,至今无人治理,一旦松化江水上涨将导致污水流入松花江,污染水体。” 经调查,该举报事项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6年哈尔滨市城建局在没有公示相关行政机关审批文件的情况下,用两艘挖沙船将太阳岛东部松花江支流旁原有柳树、芦苇、塔头植被和二处小岛深挖毁掉,建设停车场,破坏稀有塔头植被生态湿地。”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新建的哈齐客运专线松花江铁路大桥投入使用后,原滨洲线铁路路基(道里区森林街至松北区警备路段)及松花江铁路大桥处于闲置状态,社会各界对综合开发利用的松花江铁路大桥及其附属线路的呼声十分强烈。对此,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实施了“哈尔滨铁路博物馆公园”项目,该项目以滨洲铁路桥为中心,分为江南带状公园(建设项目)部分和江北水上公园(综合整治项目)部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5年12月,市政府公布了《哈尔滨铁路博物馆公园项目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举报所述位置位于整治范围内,为哈尔滨铁路博物馆公园(中东铁路公园)江北段项目区域,涉及的水域处于松花江两岸提防之间河道内,属于滩涂地,不属于湿地,不存在破坏塔头植被和生态湿地。考虑到其滩涂性质,经市水务局同意,对江北段项目周边松花江水环境进行治理,在原有滩涂基础上,实施部分河道清淤、疏浚,对水上公园进行了平整、绿化,并且贯彻海绵城市理念,利用疏浚废渣建设生态环保型停车场。2017年,哈尔滨铁路博物馆公园(中东铁路公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全面完成,改变了原来垃圾遍地、杂草丛生的环境面貌,提高了区域生态质量,公园免费对市民开放,每天有大批游客到江北段公园休闲、观光、娱乐,群众对综合整治的效果十分认可。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哈尔滨市政府将大量公园泥土运到太阳岛景区东部原太阳岛消防队西侧和北侧的原生态湿地上形成约3米高的土方,掩理了警备路北侧大片原始塔头植被和沼泽地,今年年初又运来大量泥土回填湿地约2000平方米,在湿地上新建项目,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末至12月初,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地铁施工开挖的土方运至太阳岛东区东部石当站(捷能热力锅炉房北侧),同时,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于2017年在该区域实施了供热管线改造工程,该区域原为太阳岛消防队及太阳岛风景区家属楼,不属于湿地区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哈尔滨市地铁施工开挖的土方符合修垫湿地道路材质要求,为保护太阳岛风景区内的湿地环境,2017年11月末至12月初,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地铁施工开挖的土方运至太阳岛东区东部石当站(捷能热力锅炉房北侧),作为修垫湿地道路的备用土,该区域原为太阳岛消防队及太阳岛风景区家属楼,并非原生态湿地,今年春季解冻后对土方进行了平整,不存在掩埋原始塔头和沼泽地问题。此外,为取消太阳岛风景区内供热热源(锅炉房),保证景区冬季空气质量,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于2017年在该区域实施了供热管线改造,当时由于气候原因不具备回填条件,今年春季解冻后开始进行原土回填、场地平整等工作,现场回填土为施工开挖的原土,并非外进泥土,计划6月30日前完成回填。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松花江江边靠近中东铁路公园江北段东侧,有一长约50米的垃圾带,堆积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一旦江水上涨,垃圾污水流入松花江,将威胁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安全。举报人曾向哈尔滨市政府官网“百姓谈”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船厂社区牛甸屯西侧,中东铁路桥东20米处,为建筑残土,目测有30余米长,2米左右宽,目前此处建筑残土未对松花江产生污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7年冬季,为加强江上安全工作,拟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进入松花江,但因气候条件原因无法实施工程,暂用建筑残土进行临时性隔挡,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此处建筑残土未对松花江产生污染。太阳岛街道曾接到百姓谈反映,经协调施工单位,其承诺将择期将此残土运出。 2018年6月12日,松北区城管局组织人员10余人、铲车1台、钩机1台、运输车8台,对此处建筑残土进行了集中清理,至2018年6月12日晚6时清理完毕,并对此区域周边白色垃圾及杂物进行了清扫捡拾。为防止偷卸垃圾污染江水事件发生,在船厂通往此区域闸口处设置挡墩。下步,船厂社区将安排人员加大此区域的巡查监管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船厂社区和工厂商服有一个排放污水的臭水坑,位于原牛甸屯西侧大面积低洼处,至今无人治理,一旦松化江水上涨将导致污水流入松花江,污染水体。”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地点位于松北区船厂社区牛甸屯西侧,滨洲铁路桥东侧,为船厂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该站原为船厂社区排污站,始建于1977年,属于雨污合流泵站。2017年,松北区对该站进行改建,增加了污水处理功能。2017年6月30日,船厂污水处理站完成改建,由施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2018年3月26日,松北供排水有限公司正式接管船厂污水处理站的运营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反映排放的污水是松北区供排水公司管理的船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出水。松北供排水有限公司接管船厂污水处理站后,对进站源水进行了跟踪监测,针对源水水质超出该站设计处理能力的情况,多次组织论证,并完成了一系列增建改造工作,目前污水排放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2018年5月份,黑龙江凌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站进行了一周三次不定期出水跟踪抽检化验,监测数据表明污水处理设施已稳定运行,处理后的排水经明渠排入松花江。经实地踏查,未发现黑臭水体,举报中提及的大坑,松北供排水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4月完成填埋。 下步,松北供排水有限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流程监管,确保处理后水质达标排放。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也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处理后的污水达标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1007*号:“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有2座垃圾焚烧发电厂,违法堆存飞灰累积2.2万吨,2017年7月10日,城管局与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公司签订焚烧飞灰处置合同,将双琦公司新生产的飞灰随产随转至宾州水泥厂处置。但该水泥厂每天仅能处理30吨左右的低氯飞灰,无能力处理高氯飞灰,双琦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目前已投入使用,每天产生42吨高氯飞灰,无法得到有效处置,只能违规堆放。同时,该公司填埋处置的飞灰存在螯合固化不彻底,重金属和二恶英有泄漏风险等问题。” (一)基本情况 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实名为哈尔滨市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成路261号。该公司生活垃圾发电改扩建项目一期于2012年10月开工建设(环评审批文号:黑环审〔2012〕206号),2014年1月建成并投产使用(环评验收文号:黑环验〔2018〕8号)。二期工程于2013年4月开工建设(环评审批文号:黑环审〔2012〕206号),2016年5月建成并投产使用(环评验收文号:黑环验〔2018〕8号)。主要经营范围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发电。项目总投资6.5亿元,占地面积13.5万平方米。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对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监察,按季对该单位所排放的各项污染物进行监测,2016年督察期间至今未再接到投诉该单位的信访案件,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违法堆存飞灰累积2.2万吨情况基本属实;宾州水泥厂每天仅能处理30吨左右的低氯飞灰情况不属实;无能力处理高氯飞灰情况属实;双琦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产生42吨高氯飞灰,无法得到有效处置,只能违规堆放情况不属实;公司填埋处置的飞灰存在螯合固化不彻底,重金属和二恶英有泄漏风险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2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哈尔滨市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共分为两期垃圾焚烧工程。一期为1台53吨循环流化床,采用“循环流化半干脱酸反应设置+袋式除尘”工艺,并在除尘器的进口喷入活性炭吸附二恶英/呋喃。烟筒高度60米。正常生产一期产生飞灰40t/d,氯离子平均含量在2.0%-2.7%之间,个别样品氯离子含量为1.92%、3.39% ;二期使用两台52吨炉排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烟气采用“机械旋转喷雾吸收塔+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半干法烟气净化处理工艺。烟筒高度80米。正常生产二期产生的飞灰30t/d,氯离子平均含量在10.1%以上。 垃圾储藏间和垃圾转运间采用全封闭负压方式运行,对垃圾在储藏和转运期间可能产生的异味采用活性炭吸附和加氧进入炉膛燃烧进行处理。已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并已投入使用,处理后的废水进行中水回用,不外排。渗滤液处理站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2015年以前因我市没有飞灰处置场地,2015年末,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2万吨垃圾焚烧飞灰在厂内露天堆放。2015年10月市城管局与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黑龙江辰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进行应急转移处置。此后又分别于2016年6月、2017年3月签订处置协议,进行应急转移露天贮存的飞灰,截至2017年7月底露天贮存的飞灰全部转移,目前厂内无露天存放飞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针对该单位违法堆存飞灰2.2万吨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15年、2016年两次对其进行处罚。分别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理由均是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市城管局对飞灰的填埋负有指定填埋场的义务,在市城管局未为被执行人指定飞灰处理填埋场的情况下,过错不在双琦环保公司。 2017年7月10日,市城管局再次与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黑龙江辰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约定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项目具备飞灰处置条件前,将厂区内一期、二期新产生的含高、低氯离子飞灰“随产随转”至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置。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11月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200t/d)项目已经建成,完成了性能测试,现正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保验收。该项目总投资3625万元,利用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现有两条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目前一期处置含低氯离子飞灰能力为100t/d。2017年12月4日,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试生产进行性能测试,截至2018年5月25日已转移处置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飞灰5037.75吨。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二期高氯飞灰仍转移至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填埋处置。 2017年7月,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螯合后的飞灰(含重金属、二恶英监测项目)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该单位飞灰储库为全封闭,地面已硬化,螯合固化后的飞灰已装袋储存,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定期进行转移,采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进行装运,并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不存在泄漏风险等问题。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将继续对该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次,如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1008*:“道里区新发镇副镇长陈某某,在任职五一村村长期间私自将2000亩草原承包给长岭湖职工杨某某,杨某某先是破坏草原改为鱼塘,几年后将鱼塘改为农田,并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造了2栋高楼,数年后又在农田里植树造林,2015年将树林砍伐,现在该草原已变成一块废地。2017年合同到期后,陈某某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私自将土地承包给杨某某。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恢复草原。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地块位于道里区新发镇国堤南侧,战备路以西区域,属新发镇五一村第七号地(地号依据国土资源局土地档案标识)。该地块现有林地约300余亩,沼泽地700余亩,面积为1035.74亩,属村集体所有,依据1988年土地详查结果和1998年《道里区新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该地块地类为沼泽地,不是草原。1991年,五一村村委会将该地块承包给哈尔滨市优抚养殖场用于水产养殖,目前在地块中心有3处建筑。 2016年8月4日,道里区委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五批编号562号案件,举报“新发镇五一村2000多亩草原和芦苇塘被破坏,修建养鱼池、后改为耕地”。道里区委组织新发镇政府、国土分局进行了现场踏查,并查阅相关档案材料,经核查,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16年8月20日道里区委形成《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事项办结情况的报告》上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道里区委责成新发镇党委牵头负责调查处理。2018年6月13日由新发镇党委牵头,组织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和区农林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共同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1.经查,道里区新发镇副镇长陈某某,在任职五一村村长期间私自将2000亩草原承包给长岭湖职工杨某某,杨某某先是破坏草原改为鱼塘,几年后将鱼塘改为农田问题不属实。 一是关于地块属性问题。经调查,该地块位于松花江防洪大堤外,历史上该地块为水泡子(当地俗称白蒲泡),区域面积1035.74亩。经查阅1988年土地详查结果和1998年批准的《道里区新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显示该地块地类为沼泽地,不是草原。1998年五一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显示,该村没有草原地类。2016年8月19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说明:“1998年土地详查结果和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新发镇五一村用地范围内无草原。据1998年土地详查结果,五一村第七号地为沼泽地。”2018年6月12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出具说明:“现仍然认定五一村第七号地为沼泽地。”依据以上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沼泽地,不是草原。 二是关于该地块改为鱼塘,鱼塘改为农田问题。经调查,1991年为响应国家政策,建设哈尔滨市副食品基地,五一村村委会将该地块承包给哈尔滨市优抚养殖场用于水产养殖,承租人将水泡子改建成鱼池。鱼池建成后,由于松花江水位持续下降,大部分鱼池严重渗漏,只有40余亩保留生产,其余鱼池闲置。2004年至2006年,承包者在200亩干涸鱼池地上进行了农业种植。2008年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建成后,松花江水位逐年上涨,耕种土地不具备耕种条件,陆续退耕,目前该区域全部处于沼泽状态。 三是关于新发镇副镇长陈某某私自承包问题。举报人所指“陈某某”系现任新发镇副镇长。调查组先调阅陈某某干部人事档案,显示其1987年8月—2000年3月担任五一村村委会委员。随后,调查组又与了解情况的时任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孙某某进行了问询。据孙某某讲,新发镇五一村村委会分别于1991年、1993年和1998年将该地块对外租赁,三份合同签订时,出面洽谈和签订协议的是当时村委会主任李某某(已故),陈某某并没有参与此事,故陈某某将土地私自发包给杨某某的问题不属实。 2.经查,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造了2栋高楼问题属实。 经实地踏查,该地块实有3处建筑,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经查询道里区城乡建设局村镇科档案资料,其中一处建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哈建农95字第0511号),产权取得日期为1995年11月,产权所有人为杨某某,证载建筑面积为2491.3平方米。其余两处建筑没有查询到房屋产权登记档案。经调查,2002年12月2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对这三栋建筑(建筑面积3897.82平方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规行处罚字〔2002〕第2002022号),决定予以罚款97445.5元,并要求补办规划手续。被处罚人于2002年、2004年、2005年分三次缴纳罚款伍万元整,未足额缴纳罚金。2018年6月13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对该3处建筑出具的处理意见说明,按当年的规划条件,可以完善规划后续手续。因此提出工作建议:尊重历史成因,继续责令补办手续,如不能补办手续再限期依法拆除。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2016年6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该地块历史遗留建筑未在国土部门取得审批手续,下步将依法立案查处。 3.经查,数年后又在农田里植树造林,2015年将树林砍伐,现在该草原已变成一块废地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哈尔滨优抚养殖场自1991年承包开始,为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涵养水系,在鱼池周边栽植树木。现有林地约300余亩,其中100余亩为野生杨树林。根据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提供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23010201150213004),2015年2月该处树木符合采伐规定。申请采伐原因为2013年松花江出现汛情,该地块被水淹,导致林木死亡。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经现场核实确认后,批准对此处水淹死亡林木3.3公顷面积进行采伐作业(合49.5亩)。经现场勘查,目前该采伐作业区域仍处于水淹状态,举报所说废地不属实。 4.关于2017年合同到期后,陈某某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私自将土地承包给杨某某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新发镇五一村村委会与哈尔滨市优抚养殖场分别于1991年12月7日、1993年5月15日、1998年3月16日签订三份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1992年1月1日-2002年6月1日,2002年6月2日-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2日-2042年6月1日。最后一次签合同时间为1998年,并非举报所称2017年合同到期后再次发包,2017年承包合同并未到期,村委会也没有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同时,3份合同显示,代表五一村村委会签字人均为时任村委会主任李某某(已故),并非举报所称“新发镇副镇长陈某某”。 5.关于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问题不属实。2016年8月4日,道里区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五批编号562号案件,举报“新发镇五一村2000多亩草原和芦苇塘被破坏,修建养鱼池、后改为耕地”,在该举报中,只提及了草原被破坏、修建养鱼池和改为耕地问题,并未提及本次举报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当时,道里区委、区政府组织新发镇政府、国土分局进行了现场踏查并查阅相关档案材料。经核查,认定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道里区委于2016年8月20日提交了《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事项办结情况的报告》(哈里委呈〔2016〕139号文件)。 下一步,道里区已责成新发镇党委告知承包者不能从事破坏沼泽生态环境行为,配合国土、规划部门做好违规建筑的查处工作。同时,责成新发镇党委、政府履行本地区生态保护职责,加强对该区域的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确实保护好区域生态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1016*:“呼兰区于某某在呼兰区交警队东侧100米处双来商混站东侧院内回收和处置废弃电瓶,生产过程中将电瓶水倒在院内地面上,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于某某已回收和处置废弃电瓶2-3万吨,处置后拉运至省外出售谋利,现于某某因涉及其他案件已经被羁押,其同伙(南方人)仍然在此处继续违法生产。举报人要求依法对不法分子进行抓捕,建议不要将此案交由呼兰区环保部门或哈尔滨市环保部门查处。”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中涉及的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与贮存的企业实名为哈尔滨金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位于呼兰区呼兰街道伟光村,法定代表人刘彦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MA19MRH84D,成立日期2017年9月21日。该项目于2017年12月7日开工建设,于2017年12月末建成,于2018年1月23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正式投入使用。该项目由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于2017年12月7日批复,审批文号:哈环呼审表〔2017〕33号;于2018年1月16日验收,水、大气自行验收,固体废物、噪声由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验收,批复文号:哈环呼验〔2018〕1号。该公司主要从事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收集、贮存HW49(900-044-49)废弃铅蓄电池。于2018年1月23日取得了由哈尔滨市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30121802,核准经营规模8000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1月22日。 在现场调查中,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全公司没有于姓的职工。 哈尔滨市环保局在此前未曾接到有关哈尔滨金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信访举报以及他人在此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未办结。 2018年6月14日,呼兰区政府协调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依据《关于印发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环发〔2014〕4号)附件1(《哈尔滨市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启动紧急联合调查。调查终结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该公司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1017*:“阿城区玉泉镇玉泉狩猎场和威虎山公园有大量非法小采石场,采石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已持续10多年。” (一)基本情况 1.阿城区玉泉镇玉泉狩猎场采石企业情况 阿城区玉泉镇玉泉狩猎场内无采石企业或非法小采石场。阿城区玉泉镇狩猎场附近有1家采石场,企业名称为哈尔滨市阿城区光辉采石有限公司,证照齐全有效(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手续正在验收中。采矿许可证号:c201200101097120083543,有效期限为2015年11月2日—2020年11月2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生产规模90.0万立方米/年。 2.阿城区威虎山公园附近采石企业情况 阿城区威虎山公园内无采石企业和非法采石场,阿城区威虎山公园附近,距离威虎山公园北1-2公里处有1家矿山企业,属于整合矿山企业,根据2013年4月28日哈尔滨市政府批复,整合矿山企业名称为哈尔滨市金都采石有限公司,整合主体为哈尔滨市阿城区许生采石场。哈尔滨市金都采石有限公司共有6个采区,整合前企业名称分别为:哈尔滨市阿城区许生采石场,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27日至2014年1月27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昌盛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交通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7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第八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27日至2012年4月27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第六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矿砂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9年11月23日至2012年11月23日。以上6家参与整合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已过期,未在有效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整合)手续,也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2016年10月停产至今。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土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未发现哈尔滨市阿城区光辉采石有限公司存在越界开采行为,林业部门未发现其有侵占林地行为。国土执法局于2016年6月发现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金都采石有限公司存在无证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已移交公安机关,阿城区安监局发现其涉嫌非法使用炸药进行爆破,2016年12月10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断电迫使其停止违法开采,该企业从2016年12月10日至今未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18年6月12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阿城区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安监局共同对该信访问题举报的企业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 1.阿城区玉泉镇狩猎场采石场情况 举报人举报“阿城区玉泉镇狩猎场有大量非法小采石场,采石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情况属实。 经调查核实,阿城区玉泉镇狩猎场内无矿山企业,无非法小采石场。其附近有1家矿山企业,为哈尔滨市阿城区光辉采石有限公司,证照齐全。经国土执法局调查,该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经阿城区安监局调查,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经阿城区林业局调查,该企业没有侵占林地行为;经阿城区环保局调查,该企业具备环保审批手续(哈环审书〔2015〕87号),目前阿城区环保局正在组织验收。阿城区环保局已对该企业未验先投违法问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予以立案调查,现正在调查取证中,如违法事实确凿,将对其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因该企业存在未验先投问题,2018年4月28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对违法采石企业采取断电停产整治措施通告》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经验收后方可生产。 2.阿城区威虎山公园非法采石场情况 举报人举报“阿城区威虎山公园有大量非法小采石场,采石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情况属实。 经现场核查,阿城区威虎山公园内无非法小采石场,在距离阿城区威虎山公园北1-2公里处,有非法采石场1家,该采石企业为6家采石企业整合而成,共有6个采区,整合主体哈尔滨市阿城区许生采石场在原哈尔滨市阿城区许生采石场的基础上整合其它5家矿山企业(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矿砂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第六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昌盛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第八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交通采石场),拟定为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金都采石有限公司,其采矿许可证于2014年1月27日到期。现以上6家矿山企业的经营人均为许某,采矿许可证均已过期,无环保审批手续。阿城区林业局于2016年4月28日对该企业进行刑事立案,打击后,至今没有新的侵占林地行为。 国土执法局巡查发现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金都采石有限公司的无证开采行为自2016年5月开始(原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矿砂采石场、原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第六采石场、原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第八采石场等4个采区存在无证开采行为,原阿城区玉泉昌盛采石场和原阿城区玉泉交通采石场采区没有开采行为),国土执法局于2016年5月25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其不听制止,仍继续开采。2016年6月17日,国土执法局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去函告知,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金都采石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炸药进行爆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请求联合执法对其进行查处。2016年12月10日,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国土、林业、环保、安监等相关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检查,将该企业供电设备拆除,自此以后没有发现该企业再生产。2016年12月27日国土执法局委托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对其4个矿区的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测量,违法开采量已达到50.6万立方米,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金都采石有限公司违法采矿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因无法联系到违法当事人,联系电话处于关机状态,2017年10月27日市国土局将涉案的4个矿区(哈尔市阿城区许生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矿山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第六采石场,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第八采石场)移交给哈尔滨市公安局查办。 3.下步措施 一是阿城区政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氛围,保护好山清水秀的阿城。 二是由国土、公安部门组建的一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矿产联合执法队伍,及时有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 三是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偏远地域矿区的巡查执法力度和强度,特别是旅游区景点周边的资源保护,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四是阿城区政府对违法开采石场采取关停、异地封存等措施,异地封存时限2019年底。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1022*号:“振兴蘑菇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扶贫为名,在唐房镇唐房村耕地上建设光伏蘑菇菌发电大棚,占用耕地160余亩,举报人要求拆除大棚恢复耕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振兴蘑菇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实为“宾县振鑫食用菌有限公司”,举报地为糖坊镇糖坊村,该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宾县糖坊镇富源街利民制砖厂。该公司在利民砖厂周围及糖坊镇糖坊村郑家屯西侧计划建设光伏大棚食用菌生产基地项目,该项目于2016年4月开工,2016年11月停工,主要产品为木耳等食用菌,并利用大棚建设光伏设施进行发电,项目总投资5亿元。 2016年4月,县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问题,县国土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安排人员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管,未发现有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振兴蘑菇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扶贫为名,在唐房镇唐房村耕地上建设光伏蘑菇菌发电大棚,占用耕地160余亩,举报人要求拆除大棚恢复耕地”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1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第十一批1022号案件后,县委、县政府立即安排国土局、糖坊镇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该项目为2015年12月宾县政府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宾县人民政府于宾县振鑫食用菌有限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书(合同编号:TZ2015023),与扶贫项目无关。2016年4月,宾县振鑫食用菌公司与糖坊村郑家屯村民陆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共承包土地约428.05亩,建成部分占地160余亩,其余部分耕种大豆,于2016年4月15日开始施工建设食用菌大棚。项目建设期间,由于宾县振鑫食用菌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于2016年11月停工至今,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该项目共完成124栋大棚主体框架,53栋地基,未建设光伏设施,所占160余亩土地为一般农田,该项目未改变土地性质,依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该用地为农用地农用,不按建设用地管理,所以不存在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针对此问题,县委、县政府将积极帮助企业嫁接,促进项目早日复工。同时,责成糖坊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派专人加强巡查,防止出现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1023*:“哈尔滨政府网公告了‘万达城万达小区附近的800平米垃圾转运站’问题的处理结果,举报人对公告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公告中称‘该垃圾转运站可以正常建设然后将投入使用’不合理,周边的商场和游乐园均没有垃圾场,周边区域垃圾都要使用此处新建的垃圾转运站,且公告中没有明确表明占地面积。举报人要求当地政府给予明确答复。”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万达城B区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在万达城B区一期(规划审批项目名称为哈尔滨市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2一期)地块内,单体建筑,建设单位为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整个万达城小区包括5个居住地块,万达城B区属其中之一。万达城B区一期规划建设5栋高层住宅、4栋商服、垃圾转运站、门卫室、开闭所及地下车库。垃圾转运站占地面积598.6平方米,使用面积752.22平方米,建筑面积797.45平方米,属于居住区应当配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松北区于2018年6月10日组织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松北分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及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高新区分局于2013年11月2日,对整个万达城小区作出了《关于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哈环高审〔2013〕52号)。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于2017年6月9日为万达城B区一期项目核发了编号为哈规城(松北)建字第〔2017〕35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了批后公示。经现场核实,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和商服尚未建设,住宅楼正在建设中;万达城B区一期及该垃圾转运站周边100米范围内均无居民入住。 经调阅规划审批图纸确认,万达城B区一期东侧隔规划路08(德源街)与未出让和建设的空地相邻,西侧隔规划路05(恒源街)与正在建设的万达城A区相邻,北侧隔小区道路与尚未建设的万达城B区二期相邻,南侧隔规划路82(世祥路)与已建成万达城D区最近距离约115米。万达城B区一期主要出入口在西部,次要出入口在北部,东部和南部为消防通道出入口。 垃圾转运站位于万达城B区一期东部,东侧隔规划路08(德源街)与尚未出让和建设的空地相邻,西侧为规划小区绿地和道路,北侧最近距离8米隔消防通道与B4#商服相邻,南侧最近距离8.1米与B3#商服相邻,西北最近距离21.68米隔小区规划绿地与B4#住宅楼相邻,西南最近距离23.92米隔小区规划绿地与B3#住宅楼相邻。 关于居住区配建垃圾转运站问题。依据《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通告》(哈规联〔2010〕1号),垃圾转运站为新建居住区项目应当配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哈尔滨市新审批的居住区项目均按此标准执行和建设。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是为整个万达城小区5个居住地块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属于万达茂和万达乐园等商业地块的服务设施。规划路05(恒源街)是南北向贯穿整个万达城小区,连接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世茂大道两条主干道的主要纵向联系道路,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拟建位置在整个万达城小区的东北部,避开了规划路05(恒源街),在整个万达城小区中处于哈尔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东侧隔规划路08(德源街)相邻的是未出让和建设的空地。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位于万达城B区一期东部临近消防通道处,避开了万达城B区一期主要和次要出入口,在万达城B区一期中也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与万达城B区一期B3#、B4#住宅楼最近距离分别为23.92米和21.68米,与相邻B3#、B4#商服(规划审批图中功能为非餐饮商铺)最近距离分别为8.1米和8米,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中与相邻建筑不得小于8米的要求。 关于垃圾转运站迁移问题。垃圾转运站位置或规模的变更属于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迁移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需由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和相关法定材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关于垃圾转运站环评问题。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整个万达城小区环评手续时,是采取袋装化方式处理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未申请办理垃圾转运站环评手续。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应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评文件中对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给出环境是否可行的评价结论。垃圾转运站取得规划许可后,在施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上报,由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根据其评价结论依法做出批复或不予审批的决定。目前,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未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提出环评审批申请,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关于垃圾转运站建成投入使用后会否产生垃圾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问题。松北区经调查研究后,提出规范垃圾收运体系措施,松北区城管局将按照规范要求对街道办事处或市场化企业进行垃圾转运站规范化保洁和日常维护监管工作。一是完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转运站规范化管理,完善机械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转运站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严格保洁作业,落实日常消杀。为杜绝转运站“脏、乱、臭”情况的发生,每天对垃圾收运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转运站周边卫生干净整洁,站内3米外无垃圾杂物。并定期调派高压清洗车和吸污车对垃圾转运站立面及地面进行冲刷,清除污迹,确保无积存垃圾渗透液,最大限度减少异味。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转运站的巡查力度,坚持夜间作业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松北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执法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1025*:“举报人在‘今日头条’看到关于受理编号46号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件处理情况的反馈,针对何家沟建高架桥问题,当地政府第一次答复称‘是为了缓解江北到机场路的拥堵’,此次的公开反馈称‘是为缓解哈西、群力地区、老城区、二环、三环连接位置的交通’。举报人认为政府的两次答复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何家沟高架桥建设项目现已招标完毕,只差通过环评审批,高架桥一旦建成会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坚持反对在何家沟建设高架桥。”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6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
|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
哈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十一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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