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系某国有煤矿一线采掘工人、井下铁道工,2000年10月企业改制,改制后,原国有企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档案全部移交给了市劳动局。2005年8月,殷某与改制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4月21日殷某本人取档办理退休。由于其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经历工资台账等原始档案资料记载不清,直到2016年8月才将材料补全。2016年9月,经省厅审批,殷某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退休时间自2016年2月计算,殷某退休迟延7个月。

殷某以少得退休金为由,起诉改制后单位及市人社局,合计索赔46,019.20元。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造成殷某退休时间延后的原因是其申报材料不全,又未能及时补交材料,导致行政审批迟延。

殷某申报材料不全的原因是煤矿几十年来经过几次大的变更,从农垦国有煤矿到市属地方国有煤矿,又到现在民营企业,年代跨度几十年,工作资料无从查找。

原国有国营煤矿已经解体,2005年殷某又与改制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档案由市劳动局负责保管。

尽管申报材料不全,但毕竟在2016年8月已补齐,并在9月份通过审批,确定在2016年2月享受退休金,未按原告实际退休时间进行有效衔接。

比原告的实际应退休时间晚了七个月,可见这是行政审批延迟,并非二被告的责任。

我国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系由国家社会保障机构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职工的工作情况、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定后予以发放。

因此,涉及工龄认定、养老金核定等方面的争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殷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

殷某不服,提起上诉

理由是原单位和改制单位的退休职工,均由企业申报,他个人没有申报过。企业档案由单位集中管理。

2015年3月市人社局向省里报特殊工种待遇的手续,因原档案记录信息不全被退回,不是员工自身的问题,而是企业的过错和失误导致了退休延迟。

单位的说法

在庭审中辩称,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退休工种的义务,依据养老保险办理业务须知及相关文件规定,无论是正常办理退休还是特殊工种退休均应由本人办理。

殷某在2014年年底便将其社保关系变为个体由其自行缴纳费用,其于2015年到档案管理部门自行取走其档案办理退休手续,客观说明殷某对此业务办理规定是明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为其办理退休的义务。

殷某档案管理信息记录不全不是现单位的过错导致,由于殷某是原国营煤矿工人,由于改制,其相关档案2005年移交市劳动局保管,我司对其档案不存在保管行为,也不存在所谓进行集中管理,原审法院已到劳动局档案管理部门核实此事实,对于上诉人的档案信息管理记录不全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

上诉人延误七个月退休不是被上诉人过错,依据办理特殊工种的政策及流程规定,上诉人需经省人社厅的审批,上诉人未获得行政部门审批前其不享受特殊工种退休相关的待遇,是否通过审批不是被上诉人能决定的,其所主张的相应补偿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市人社局辩称

本案我单位不应列为被告,我方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

若上诉人对退休审批不服可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不是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解决的。上诉人特殊工种退休,是因档案记载不全,档案记载主体也不是我单位,我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对上诉人殷某系井下一线采掘工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应享受提前退休待遇这一事实无异议。

现争议焦点是殷某延迟退休及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是否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殷某退休时间延后的原因是其申报材料不全,又未能及时补交材料,导致行政审批迟延。2005年殷某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档案由市劳动局负责保管。

我国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系由国家社会保障机构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职工的工作情况、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定后予以发放。

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工龄认定、养老金核定等方面及养老保险费的交纳的争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某人民法院(2017)黑0904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殷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一审原告殷某;上诉人殷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

案例点评

提前退休,想说爱你并不容易。本案中一审二审均驳回上诉,二审法院又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不过我对比了半天,算稍微看出一点点的不同,就是一审裁决中认为两被告没有责任,二审索性没提,直接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

但是,殷某并无过错,却遭受损失。昨天的案例中,天津一位朋友耽搁了56个月退休,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劳动者对本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本人社会保险待遇减少、丧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可见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损失,应该可以受理。本案中改制后的公司,理论上对殷某的档案并无太多的牵连。但是改制的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把老职工妥善安置,况且,改制后5年,殷某才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改制公司理应为之前公司的过错买单,给辛苦半辈子的特殊工种员工一个暖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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