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如下:
(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00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新澎辉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徐丽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丽,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宇,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运富,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农民,现住贵州省赫章县罗州乡龙滩村坝子组。
委托代理人:于宝,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辽宁新澎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澎辉钢铁公司)与原审被告郭运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宁县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辽宁新澎辉钢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澎辉钢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艳丽、郑宇,被上诉人郭运富及委托代理人于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澎辉钢铁公司一审诉称:被告到原告处上班,工种为打炉工。公司有打炉需要时,通知被告郭运富,同被告一起工作的人都是被告自己找的,公司给被告等人的报酬按次结算,每次每人5000元。被告从公司领款后,再分给其他人,被告郭运富与公司是承揽加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郭运富一审辩称:原告以及同来的工人,在被告公司住宿,工资是按月结算,我与原告之间是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原告在仲裁时强调双方是承包关系,而诉讼中庭审时又称是承揽加工关系,两种说法相互矛盾,足以说明原告在歪曲事实,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郭运富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末在原告新澎辉钢铁公司从事打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是班长,班上从事打炉工作的其他工人是被告介绍来的。被告以及班上从事打炉工作的其他工人都在原告处住宿。原告给被告发放防尘等劳动保护用品,被告等人按照原告的需要,随时从事打炉工作。被告每月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到原告处领取打炉费用,之后被告从其他工人身上抽取带班费,每人每月300元。原告每月自己留下8000元,给班上其他工人每人4700元。其中2012年4月份被告等人开的工资少,是原告公司还没有恢复生产时,给被告等人的生活费用。原告在仲裁庭笔录中称其与被告是承包关系,在本次诉讼中称是承揽加工关系,原告的说法相互矛盾。
2013年11月19日,辽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辽县劳人仲字[2013]第1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而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郭运富和其他工人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末为原告新澎辉钢铁公司从事打炉的事实存在。在此期间被告等人除停产放假外均在原告处居住,并且2012年4月,原告在恢复生产前给被告支付生活费用,说明被告等人没有为他人从事打炉工作,原、被告之间不是承包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原告按月支付被告等人打炉人工费、并且给被告等人发放防尘等劳动保护用品、足以证明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接受原告的生产安排,双方也不是承揽加工关系。另外,原告在仲裁时称双方是承包关系,而在本案中又称双方是承揽加工关系,原告的说法自相矛盾,自己都弄不清楚是什么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只能是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据此判决:原告辽宁新澎辉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运富在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新澎辉钢铁公司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劳动关系,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明显不足;被上诉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两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郭运富二审答辩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既不是承包关系也不是加工承揽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的生产安排,吃住在公司,一审判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喻政文
审判员曹丽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莲凤
来源:http://k.sina.com.cn/article_2997301721_b2a731d90010087sb.html?from=job&qq-pf-to=pcqq.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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