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想“钻空子”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会被严厉打击。如果退休职工已去世,他的养老金却被亲属或他人继续领取,这种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看似“占便宜”,实则“吃大亏”。

为防范养老金冒领现象发生,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政府会定期组织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具体认证方式:在市区居住、身体健康、行动方便、自理状态好的离退休人员,持发放本人养老金的银行存折、身份证、户口簿,按所属单位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集中认证;认证单位对所属年龄偏大或患有重疾、常年卧病在床的不便或不能履行上述集中认证安排的离退休人员,要安排专人上门认证。

冒领的养老金将追缴

在进行有效资格认证中未发现问题的离退休人员将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机构将停发或暂时停发当事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重新组织有效认证确认其生存状况后,再予恢复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1、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进行认证或不能提供有效认证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4、已确定死亡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养老金形成冒领的,应予以追缴: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隐瞒不报、提供虚假材料的;2、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手续延误的;3、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时间超过3个月仍无下落的;4、弄虚作假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的;5、待遇审核不符的;6、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对冒领养老金形成事实,且拒不退还的,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据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各地严惩冒领养老金行为均未停止。据媒体报道,2010年9月,淄博市周村区社会保险处工作人员在审查冒领养老金情况时发现某退休职工已去世,淄博市周村区社会保险处发现徐某父亲死亡登记时间为2008年11月15日,徐某自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共冒领养老金32080.80元,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措施,及时追回徐某冒领的养老金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徐某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于2012年9月向周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年11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8项规定,下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要求移送司法处理。2013年2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犯诈骗罪,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4月,周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

7种骗取养老金行为面临重罚

养老金流失,不仅严重侵害参保人权益和国家利益,长此以往还将对养老金支付形成巨大压力,进而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包括冒领养老金行为,其他骗取养老金的行为都面临相应处罚。

为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养老金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早在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并列举了7种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二)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三)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四)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五)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六)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七)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发现冒领养老金可向社保部门举报。

法律责任和后果

“对于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应依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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