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盐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莲峰镇的批发商李某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经营,经立案调查后情况属实,处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共计罚没款165877.2元,并处没收现场查封的18137包食盐。

据了解,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盐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中对连城县莲峰镇李某的食品经营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当事人仓库内晶纯食盐(合计9110袋)和精制海盐(合计9027袋)并予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又发现有六家食品经营部从批发商李某处购进食盐进行销售,批发商李某与六家食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非法经营情形,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上述六家食品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 该批案件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情况属实,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案件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批发商李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共计罚没款165877.2元,并处没收现场查封的食盐,共计18137包;对庙前兴达百货等6家食品经营户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共计罚没款为13454元,并处没收被查扣的食盐共计1865包。

市场监管部门再次郑重提醒食盐经营者,一定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和守法经营意识,严格执行《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营食盐,否则将面临严厉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

延伸阅读

《食盐专营办法》摘录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