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些被执行人的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然而有些人,有钱也不还款

这种行为就可能触犯“拒执罪”

拒 执 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执罪作出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便构成犯罪。

下面,小编给大家准备了一起典型案例

进一步了解“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6日,长汀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杨某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石某欠款985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杰未履行义务。石某于2013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长汀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年9月3日,长汀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杰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杨某杰与申请执行人石某于2014年9月10日达成分期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杨某同意为其父亲杨某杰担保该债务,并同意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之后杨某杰及杨某仅归还石某2000元。2017年3月22日,石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月29日,长汀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划拨杨某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杨某名下的小车,并进行公告送达。同年7月24日,长汀法院又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杨某将其名下的小车交长汀法院处置。同年9月14日,长汀法院将上述三份执行裁定书留置送达给其家属。但直至2017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杨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将传祺小车交法院处置。另查,截止2017年5月11日,杨某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尚有余额15202.76元。

长汀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担保人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7年12月27日对杨某实施刑事拘留,并将其所有的小车一并交长汀法院扣押。杨某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委托家属于2018年1月9日履行了执行义务的全部内容,取得申请执行人石某的谅解。长汀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担保人杨某在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杨某杰提供担保,在被执行人杨某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保证人杨某也不履行保证义务,并在案件执行期间拒不交出小轿车,且有银行存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不仅追究了担保人刑事责任,偿还了所有债务,也给其他担保人警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担保人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的担保承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