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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6〕3号)、《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潍公积金〔2015〕9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调整范围。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和自主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中,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度发生变化的,或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虽未发生变化,但低于或高于缴存基数下限或上限的及其他需调整缴存基数的。

(二)缴存基数。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并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存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存基数。

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存基数。

(三)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034元,下限为1910元(如与统计部门公布的社平工资和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则以两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我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目前为3179元,今后将根据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同步调整)。

(四)调整时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五)信息完善。在办理调整基数业务的同时,要补充完善缴存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相关要求见《缴存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完善须知》(附件1)。涉及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重要信息需要变更的,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营业厅前台办理变更。

二、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网上服务厅业务(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应通过网上服务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凡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我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3179元)的,应在系统中拍录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报表,同时拍录本单位上年社保缴费单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承诺书》(附件2),以上所需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尚未开通网上服务厅业务(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原则上应首先开通网上服务厅(单位版),如因技术原因或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等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服务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可按原流程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2.凡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我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3179元)的,应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报表复印件一份、本单位上年社保缴费单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承诺书》(附件2);

3.以上所需材料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变更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和重复账户合并以及开通使用网上服务厅业务(单位版)等作为规范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全员、足额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按低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基数缴存公积金,不得随意停缴、欠缴。

(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近期我市将调整部分贷款政策,将以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月收入测算其贷款额度,相关具体内容为: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双方的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婚的,以借款人本人缴存基数加配偶的月收入计算(配偶的月收入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单身的仅以借款人本人的缴存基数计算。

单位应严格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基数,以免因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工资而影响职工的贷款额度。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及时告知缴存职工本人,以保障缴存职工知情权,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因核对不严、弄虚造假等原因,致使缴存基数调整后产生纠纷的,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四)各分支(办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程序,以基数调整工作为契机,按住建部“双贯标”要求做好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和合并清理工作。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账户信息完善、变更的初审、复核确认工作。对于材料不全、信息不完善的,应告知补充材料、完善信息后再来办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账户信息的准确、完整。要做好单位上报的纸质材料和电子资料编号归档管理工作。

附件:

1.缴存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完善须知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承诺书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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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缴存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完善须知

为便于业务联系,便于单位和职工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保证单位和个人网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公积金”业务的开展,各单位应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的同时,主动做好缴存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的完善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单位、职工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

一、单位账户需完善信息。1.单位名称、地址、邮编;2.机构类型、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分类、所属行业;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4.法人代表姓名、证件号码、办公电话;5.经办人姓名、证件号码、办公电话、手机号码;6.发薪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与发薪日期、单位设立时间。

填写说明:“单位名称”应填写单位全称;“机构类型、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分类、所属行业”根据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证照如实填写;单位地址与邮政编码”应填写单位所在地的地址,具体到县区、乡镇(街道)、XX路(街)XX号,并填写具体经办部门,邮政编码应为单位所在地的6位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填写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组织机构代码”应填写10位代码(包含中间短横线“-”),字母用大写;“法人代表姓名、证件号码、办公电话”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法人姓名、证件号码,姓名为两个字的中间不要加空格,办公电话填写7位号码;“经办人姓名、证件号码、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发薪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与发薪日期、单位设立时间”根据单位实际填写,其中经办人应填写单位具体经办部门的人员,办公电话填写7位号码,移动电话应为该经办人员11位手机号码。

二、职工账户需完善信息。1.缴存职工姓名;2.身份证号码;3.手机号码;4.通讯地址;5.电子邮箱。

填写说明:“缴存职工姓名”应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姓名为两个字的中间不要加空格;“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字母应大写;“手机号码”应填写11位的手机号码;“通讯地址”应填写能及时、准确收到信件的具体到县区、乡镇(街道)、XX路(街)XX号、XX楼XX单元XX室的家庭住址,提供单位地址的,应明确职工所在部门、科室;“电子邮箱”应尽可能填写,方便以后公积金中心多样性服务的提供。

三、重复账户合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各缴存单位和分支(办事)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市中心《关于清理合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潍公积金〔2016〕62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进行清理合并。

附 件 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承诺书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已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告知职工个人,职工本人已确认无异议。

我单位承诺:若有职工向你中心投诉对我单位核定的缴存基数不知情或提出异议,我单位将积极配合贵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如情况属实,我单位将按规定重新调整缴存基数并办理补缴手续,并接受相应处罚。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