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罪)但是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而且根据公诉机关的意见认为:沈某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沈某作案后救助被害人,且未离开案发现场,在民警到场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其作案时年轻冲动,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由此可见本案的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而且结合沈某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救助死者和自首的情节加上家属已经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对其判决有期徒刑13年的作法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很多人可能都会认为,人都死了竟然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做法,违背了自己心中杀人偿命的淳朴的正义感标准,所以对这个判决难免心生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