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论“名义的本质”与“实在的本质”
宫睿
作者简介:宫睿,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8 年 04 期
原发期刊:《哲学研究》2017 年第 201712 期 第 89-96 页
关键词: 名义的本质/ 实在的本质/ 自然种/ 反本质主义/
摘要:名义的本质与实在的本质是洛克形而上学的核心概念。名义的本质是各种可感性质的抽象观念,洛克以此反对经院哲学以实体形式作为个别事物的实在本质来规定事物的存在。实在的本质等同于个别事物的内在结构,在原则上是不可知的,它可被视为名义的本质在内在结构上的投射。洛克并不是一个本质主义者,他也不认为存在着自然种。洛克也未曾断言内在的结构就是波义耳式的微粒说,洛克只是将微粒说看作是较之于亚里士多德的本质说更为合理的解释。
一、洛克的“本质”之辨
洛克处于新旧时代的转折点,他既清算了经院哲学的思维范式,又吸纳自然科学的进展融入哲学思考。《人类理解论》中“名义的本质”(nominal essence)与“实在的本质”(real essence)这对概念充分体现了这种意义。理查德·阿伦(Richard Aaron)称“在《人类理解论中》没有比实在的本质和名义的本质更加重要的区分了”。(Aaron,p.194)这是因为,这一区分构成了洛克本体论思想的核心内容,对“实在的本质”的不同理解关系到如何确定洛克的形而上学立场,而名义的本质作为复杂观念则充分体现了洛克认识论的经验主义特征。从思想史角度来看,这一区分体现了洛克对经院哲学本质理论的深入批判。而且,也有人将其与当代哲学关联起来,认为它预示了克里普克与普特南的因果指称理论。于是,这对概念成为当代洛克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这一思想本身微妙复杂,加上洛克的表述叠沓繁复,学界一直存在着众多争论。
洛克对于“本质”的思考贯穿于《人类理解论》全书,但直到第三卷第三章“概括的名词”才专门考察了本质的含义。在那里,他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本质”:“第一,本质可以看作是任何事物的存在,因为它使一物得以成为该物。而因此事物的实在的内在的结构,虽然在实体方面它一般是不可知的,却为事物可发现的质所依赖,因此可以叫作事物的本质。这是这个词专有的原来的意义……”(3.3.15)①所谓“原来的意义”是指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七卷中有关个别实体的观点,即一个事物之所以成为一个事物在于其个别性,任何普遍性都不能解释那一个事物之所以成为那一个事物的理由。如果本质或个别事物的存在在于普遍性,那么它们就将合二为一,无法解释普遍名词下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的差别。洛克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将个别性作为本质的首要含义。但洛克认为,在经院哲学对属和种(genus and species)的长期讨论中,本质的原始含义脱落了:“本质不同于事物的实在结构,而几乎完全用于属和种的人为的结构……事物按名称列为种类或种,只是因为它们符合我们附上那些名称的某种抽象观念,每个属,或种类的本质,不是别的,而是一般的,或种类的(如果允许我根据种类而称之为种类的,如同根据属而称之为一般的)名称代表的那个抽象观念。”(3.3.15)这层含义来源于经院哲学为事物划分类别和等级的意图,而且这种理解渗透到日常用法,洛克也称之为本质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
本质这两种含义也就大致对应着名义的本质与实在的本质的区分。“实在的本质”是就一个事物的个体存在而言,“名义的本质”是就事物的类别而言。但在第三卷第六章再次论及这组概念时,洛克似乎更多地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本质”:“每一个种类,或种的尺度和界限,我们以之形成着特殊的种类,区别于别的种类,这我们称之为它的本质,这不过是附有名称的抽象的观念”。(3.6.2)不过,洛克在探讨名义的本质的基础时,又将其归于“实在的本质”或“实在的结构”,实在的本质就易于被设想为那一类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内在基础:“名义本质,和这个种类的所有属性都依赖这实在的结构;因此如前所说,这可以叫作实在的本质”。(3.6.2)比如,黄金的名义本质就是黄金一词代表的复杂观念,其中聚集了一系列可感性质,但这些性质皆源于物体的不可感知的内在结构或“实在的本质”。本质作为“抽象观念”,具有抽象观念的一般特征。如果每个特殊事物都给予我们一个观念,那将导致观念的无穷无尽,于是心灵舍弃了它的实存的各种情节,如时间、地点等等,将其变为概括的观念。在这种抽象作用中,观念“在我们的思想中脱离特殊的存在”(4.9.1),不表达任何特殊事物的实存本身。这样一来,“本质”就脱离了一个个体事物就其自身而存在的原始含义。
至此,我们大略澄清了洛克“本质”概念的含义、类别以及形成。但若深入思考,就会发现其中存有许多疑问。首先,就两种本质的关系而言,如果“名义的本质”依赖于“实在的本质”,两者如同表里的契合,那么似乎就没有区分的必要。因为如果两者指向着同样的物类划分,那么在“本质”前面再加上“名义的”就显得冗赘。而且,另一个概念的引入加重了困难,洛克总是将实在的本质等同于“实在的结构”(real constitution)或“内在的结构”(inner constitution),那么这两者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两者是等同的,“本质”划分了物类,那么在“实在的结构”中是不是也同样存在着实在的物类分别?但是洛克又总是强调“实在的结构”是不可知的,那么名义的本质所代表的一系列可察觉性质的抽象观念与实在的结构的对应关系就成为可疑的了。但如果将实在的结构看作是区别于实在本质的另一个层次,那么不仅不合乎洛克的表述,而且两者的关系造成了更多的疑难。单就“实在的本质”这个概念而言,我们就会发觉它本身似乎也含有矛盾。如果仍是在观念层面言说“本质”,那么它就不是那一事物的真正所是。如果坚持“实在的”或“内在的”的意义,那么也就不能称其为“本质”。
对于这些问题的澄清关系到洛克在一系列哲学问题上的立场。首先,洛克是否是一个自然种(natural kinds)的支持者,即认为事物的分类是自然的、实在的?其次,洛克是否如“实在的本质”这个概念所暗示的那样,是一个本质主义者?第三,虽然洛克反复声称实在的结构是不可知的,但他也曾表示过对波义耳式的微粒说(corpuscularianism)的青睐。那么,洛克是否认为实在的结构即是微粒说之所示?这些问题构成当代学者讨论洛克本质理论的主要话题,本文余下部分将依次讨论。
二、“名义的本质”与分类学说
前文已述,在洛克看来,“本质”,尤其是“名义的本质”,是经院哲学在寻求事物分类时出现的概念,这意味着事物的类别实际上是“本质”这一观念塑造的结果,而不是我们为既已存在的事物类别赋予相应的名称。但困难在于洛克又主张名义的本质依赖于事物的实在的结构,这又激发我们设想,事物的分类也相应地要有实在的基础,在实在的本质层面也存在着物类的划分,名义的本质的类别不过是实在的本质自身类别的表现。但洛克否认了这种关系。“名义的本质”与“实在的本质”的首要区别是前者是头脑中的抽象观念,它们是可知的,相反,对于实在的本质,“我们的确假设它们存在,可是并不确切知道它们是什么”。(3.6.6)既然实在的本质是不可知的,那么也就不能说在实在的本质层面上有着自然的类别:“我们确实也不能根据事物的实在本质来归类和分类事物,并因而命名它们(这是分类的目的),因为我们对它们一无所知”。(3.6.9)那么,名义的本质所描绘出的物类之别就不具有实在的意义。这一主题是第三卷第六章的主要内容,我们可总结为六个论证:
1.无本质属性论证。如果认为一个事物由其本质决定,那么那个事物必然地具有由这一特殊的属性表现出的性质。当然,这并不否认那一事物还具有其他的属性,但偶性的丧失并不影响这一事物作为那一类事物而存在。洛克将名义的本质看作是抽象观念,关键是其中并没有哪一种性质对于那个事物来说较之于其他性质更为重要,或者用洛克的话说,没有哪一种属性具有“固有的优先性或权利”(the original precedency or right)(2.31.8),也没有哪一种属性和那个事物的存在具有必然的联系。本质属性与偶性的区分在洛克这里失去了意义。
2.同种相异论证。洛克说:“我们看到,列入相同的种类,用共同的名称来称呼,因而被认为属于同一种的许多个体,还是具有许多依赖它们的实在结构的互相不同的质,它们不同的程度有如其他被认为类别不同的个体的质。”(3.6.8)如果我们假设事物的分类由内在的结构决定,那么这一类事物的个体之间理应毫无差异,但洛克认为科学家的“惨淡的经验”并没有证实这一点。
3.存在无裂隙论证。如果按照分类的本质学说,事物的种类由本质决定,那么本质之间似乎就应有泾渭分明的区别。但洛克指出:“在全部可见的有形世界内,我们看不到断裂或隙缝。一切多少从我们向下的东西,下降是逐步进行的,是事物连续的系列,每一移动的差别都很小。”(3.6.12)生物学的情况是最好的说明,如有些动物同鸟兽都相近,两栖类可以把水陆两种动物联合起来。最低等动物和最高等植物之间的差异也几乎觉察不到。物种之间的界限其实是名义的本质造成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实在的本质造就的。
4.怪物论证。如果事物的分类由所谓“本质”决定,那么将无法解释“怪物”的出现:“每一存在的事物,都有其独特的结构:可是我们发现,某些这样怪异的产物,很少甚至完全没有这样的质,它们假定出自并伴同那个种的本质,从那里获得其起源,而且由于派生关系似乎属于那个种的本质。”(3.6.17)我们很难给这些怪物命名,它们的结构所显示的特征使我们无法对其归类,“因为那方面没有任何一部分进入到我们的特殊种类的观念”。(3.6.22)一个怪物之所以无法判断,原因在于判断所使用的语言无非是预定的名义本质,但怪物的存在超出了预定的语言框架。
5.不确定性论证。如果存在“本质的形式”,那么各种物种之间就应有清晰的界限,但自然之中并不存在这样的界限:“如果用以限定和区别实体的种的名义本质,不是由人多少自由地形成;而是精确地复制自然规定的严格界限,以之把一切实体区分为若干种,这种情况绝不会发生。”(3.6.27)由于事物类别之间界限的不确定,进而引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确定:名义的本质是简单观念的抽象观念,其中究竟有哪些观念,也并不是确定的。(3.6.27)就人这个观念来说,有人会将“有理性的”纳入其中,而有些人并不会。于是,不确定性又包含着另一层含义,即名义本质不能在人们中间得到普遍的同意。如:“黄亮的颜色对儿童做出黄金;别的人则加上重量,可延性,和可熔性;还有的人再加上其他的质,这是他们发现和黄色联结在一起,如同黄金的重量和可熔性那样恒常。”(3.6.31)
6.也许最为根本的论证在于分类本来就是语言上的事情,而我们之所以言说事物,又只能通过语言。语言中的类别就被带入到事物之上,似乎是事物本身存在着那样的分类:“我希望人们会考虑到,用词引导别人思考事物,又去掉我们给予事物的那些种类的差别,这是多么困难:那些事物,如果我不命名,我便什么也没说;可是如果我对它们命名,我便把它们划分为某个类别,并使心灵想到那个种的平常的抽象观念。”(3.6.43)关文运先生曾将这一论证精辟地意译为“以指喻指”论证。
可见,洛克提供了充分的论证反对自然种理论,但这个立场似乎和他就名义的本质与实在的本质的关系的论述相冲突。本文认为,洛克认为名义的本质依据于实在的本质的主张并不意味着名义的本质所划分的事物类别依据于实在的本质中的分类。前者的依赖关系只是就个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在事物类别上也存在着这种依赖关系。一个事物所具有的诸多可感性质有着那个事物的实在本质的基础,但是根据多个事物的可感特征将其分门别类并冠以本质之名,并不意味着那些事物本身之间就存在着种属的类分。自然种理论要求在同属一类的事物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属性作为其本质,这种作为本质的属性优越于其他偶然的属性。但是洛克恰恰否认这一点,他认为,“在每一个个体中,一切东西对于它都是本质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一切都不是本质的。”(3.6.5)我们所撷取的所谓本质属性只是名义的本质的抽象作用的结果,洛克说“各种属性之属于种,而不属于个体”(3.6.6)。就此,我们可以说洛克是一个个体的实在论者,但绝不是一个类的实在论者或自然种的支持者。
不过,学界对此也有异议,马修·斯图尔特(Matthew Stuart)就认为洛克是一个自然种论者,一个依据是:“如果我们的实体观念不包括它们的实在结构,我们只能形成很少有关它们的概括的确实性命题。”(4.6.15)但这只表明复杂的实体观念与实在的结构之间有着依存关系,并没有表明实体的复杂观念就对应着相同的内在结构,更不能说存在着自然种了。对于内在结构的相似性,洛克似乎也暗示说,“自然所做的许多特殊事物,在许多可感的质方面,互相的确一致,而且它们的内在组织和结构,大概也是这样”。(3.6.36)但洛克这里没有断言有着这样的相似性,他的表述只是“大概也是这样”(probably too)。似乎更加有力的证据来自洛克与爱德华·斯蒂林弗利特(Edward Stillingfleet)的通信,洛克反对后者的经院哲学本质论,但认为“一定会有这样的结论,不可变的复杂观念即那些属性所依赖的复杂观念是相同的”(Locke,1823,p.89);“不可能不是这样,不变的复杂观念或名义的本质所依赖的实在本质一定是相同的,换言之,在我们发现同样的相同本质的地方,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说,有同样的实在的、内在的结构,所有这些属性由此得出”。(ibid.)
但是内在的结构的相似性并不是一个自然种的决定性论据,因为如果要断言存在着自然种,那就必须表明可感性质和内在结构之间有着规则的因果关系,但洛克没有表明这一点。可感性质的相似并不意味着内在结构的相似,同样并不否认有着巨大差异的内在结构会产生相似的可感性质。即使承认两个可感性质完全相同的个体有着完全相同的内在结构,但这至多确认了个例与个例之间的对应,而自然种理论要求的是类型与类型的对应性,即一个名义本质之下的事物有着共同的内在结构。但洛克不会做此推断,因为名义本质只是择选而成的抽象观念,其中的个体在可感性质上也会千差万别。而且,自然种理论不仅要表明许多个体之间有着相似性,而且要表明一些个体和另一些个体之间存在着有重要意义的差别,这种差别形成了自然中的“空白”,即没有任何的个体填充这一领域。但是这个条件在洛克那里是不具备的:“因此我很想知道,构成那个种的精确的和不动的界限是在哪里。很清楚,如果我们加以考察,自然并没有制造这种东西,没有在我们当中确立这种东西”。(3.6.27)自然更像是一个连续的光谱,名义本质的划分像是颜色的分别。
反对洛克支持自然种理论的决定性理由是对于事物内在结构的不可知论:既然内在结构是不可知的,那么任何对事物存在本身的分类的断言也就都是武断的。所谓事物的内在结构的相似性、差别等等,只能看作是在名义本质的抽象观念下的解读。
三、“实在的本质”与洛克的反本质主义
如前所述,本质的原始含义是指尚未被人为的分类构造的个别事物的存在本身。它甚至是不可言说的,因为语言只是呈现于心中的性质的“观念的记号”(3.1.2),对于观念之外的事物也就不会有任何有意义的表达。那么,我们也就不能对原始意义上的“实在的本质”做出什么积极的言说。但洛克认为,人们设定了名义的本质所依赖的“实在的本质”,它只是一个不具有认识意义的假设:“人们通常假设事物的种类有一种实在的结构,是任何共存的简单观念的集合必须依赖的。”(3.3.315)“实在的本质”的假设性质实际上是洛克的“实体”学说在“本质”问题上的反映。洛克阐述实体观念时反复申明的一个主张即是实体是人们出于交流方便的一种“假设”。但对于“实在的本质”,洛克似乎并没有完全止于消极的假设,在将它称作“实在的结构”或“内在的结构”时,似乎承诺了某种积极的含义。既然有所谓“结构”,那么事物是由何种要素结构,它们的组织安排如何,这种组织安排又是如何生发出诸多可感性质,人们会自然地产生这些思考。的确,“实在的本质”这一说法诱使一些阐释者做出积极的解说,他们或者将“实在的结构”与“实在的本质”看作两个不同的层次,或者认为“实在的本质”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经院哲学的本质学说,或者将实在的本质做更加具体的诠解,将其等同于微粒说。但这些阐释都违背了洛克的主旨。
在洛克的论述中,实在的本质总是被等同于实在的或内在的结构,将实在的本质区别于实在的结构欠缺文本依据。但这两个概念毕竟有语义上区别,于是一些学者认为在洛克那里实际上有三分的结构,即名义的本质、实在的本质和实在的结构(cf.Guyer;Vienne)。让-米歇尔·维耶纳(Jean-Michel Vienne)认为内在的结构既独立于名义的本质,又不同于实在的本质,它指向着洛克的“实体”,而“实体”拥有事物存在的内在原则,相反,实在的本质却依赖于名义的本质所划定的物类,提供了那些物类的原型(archetype)。他将内在结构与实在本质的关系总结为:“内在的结构指向存在的事物,仅仅属于实体,它指单独的事物的某些特征;它指这个存在的原因的不可见部分的机制或框架;它指这个种类的所谓原型;实在的本质是人们当作一个种类的基础的东西,它关系着一个之前的名义的本质”。(Vienne,p.150)维耶纳注意到“本质”的原始含义与通用含义在名义的本质和实在的本质概念中的交替,但他完全将实在本质中的本质含义归于通用的含义,而本质作为个别事物的存在的原始含义只属于实在的结构。于是,在实在论的层面就出现了冗余,一方面是个体事物的存在,另一方面是作为种类的基础的“本质”的存在。这就危及洛克思想的一致性。洛克仅仅承认不可名状的个体事物的实在论地位,不会承认类本质的实在性,更不会将个体事物看作所谓类本质的原型。如果那样,洛克也就退回到他批判的经院哲学的本质学说。
本文认为实在的本质实际上兼有两种含义:在和名义的本质相对应时是就通用含义而言,在其等同于实在结构时是就原始含义而言。这种两重性或许是将内在结构和实在本质在实在论层面区分开来的原因。那么,理解实在的本质的困难就在于调和其含义的两重性,我们不妨以“投影说”加以解读。“实在的本质”有着与名义的本质相应的类别的含义,但这并不表明这种含义也落实于实在论的层面。它可以看作是种类的概念在实在论层面的“投影”,我们会就名义的本质来称谓某个事物,但同时那个事物有着就其自身的存在,在这种意义上名义的本质是事物的内在的结构。关键在于不能将由名义的本质承袭而来的类的含义落实于实在论层面,事物的实在结构之间也并不存在着类别的划分。
同样,根据上述解释,我们不能仅凭“实在的本质”这一表述就认为洛克是个本质主义者。但在当代学界,将洛克视为本质主义者颇为盛行。(如洛维杰伊、魏金斯、麦基、温克勒)约翰·麦基(John Mackie)认为洛克的“实在的本质”指向着事物的实在的结构,正是基于这种本质主义的解释,他就此认为洛克的理论可作为普特南和克里普克的因果指称理论的先导。在新近的研究中,肯尼思·温克勒(Kenneth Winkler)划分了六个阶段来阐释名义的本质的产生:第一个阶段是上帝创造的个体本身具有一个独特的生成性的核心(a unique generative core),在此基础上,我们观察到类似的可感性质,并进行抽象,创造出名义的本质以及自然种类的等级体系。但是这种解释完全颠倒了洛克的考察方向,洛克只是从可感性质的相似性出发,但并没有承诺个体事物有着“独特的生成性的核心”。这种解释实际上预设了本质主义,可感性质的相似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名义本质都是在此基础上生发出来的。而且,温克勒更为直接地断定在洛克那里有着一般性的种类意义上的本质:“种类的实在本质是这样一种原型,个别的类成员的实在的本质是其个例,或是所有这样的个例有着共同的一个方面”。(Winkler,p.229)
温克勒反复陈述的理由无非是,同样的属性就意味着有同样的内在结构。但单凭这一点并不能得出洛克持有类的本质说的结论。洛克并不否认“自然是在创造事物时,使其中的一些相互相似”。(3.3.13)但在同一节中洛克立即指出:“在名称之下对它们进行分类,是理智的产物,因为是理智根据看到它们中的相似性,形成抽象的一般观念,并确立在心灵中,给它们附上名称,作为模型,或形式”。(3.3.13)这就表明那种相似性仍是人类理智的作用。洛克也承认“自然在生成事物时,是有规则地工作的”,这就招致人们假定“自然给予我们归类在一个概括的名称下的每个个体,以精确地相同的内部实在的结构,从而建立那些种的每一个界限”。(3.10.20)但洛克并不认同这一假设,他的理由是:“同一名称下的许多个体,它们的内在结构各不相同,如同归类在不同的类名下的那些种的每一个界限”。(3.10.20)正如玛格丽特·阿瑟顿(Margaret Atherton)指出的,我们应抛弃洛克那里“存在着类似的内在结构”这一假设。(Atherton,1984,p.286)而且,事物在可感性质上的相似性至多是本质主义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要称得上是一种完善的本质主义还需更多的条件。威廉·乌兹加利斯(William Uzgalis)列举出本质主义的五个标准:“1.在事物的属性中有一些属性较之于其他属性更具有揭示性或解释力。这些属性被描述为对象的本质特征。2.和本质特征的必然联系是就那个事物自身而言的,独立于人的心灵和语言。3.自然区分事物为类别有着非武断的界限。每一类是由具有同样必然属性的个体组成。4.对于人类和其他存在物而言,发现这样的本质是可能的。5.判断分类体系的标准也就是分类体系和类别和由自然划分事物的相应性的标准。精确适合于自然事物划分的分类体系将独一无二地优越于其他的分类体系”。(Uzgalis,p.332)而我们在洛克的理论中找不到对上述任何一点的支持。
其实,实在的本质的不可知的核心特征已经断绝了本质主义解释的可能。实在的本质就其本质含义而言,并不具有和名义的本质区别的另一层含义,并不意味着在“实在的结构”层面上存在着本质属性,明确的类别界限等等观念,如前所述,它只是名义的本质在内在结构上的投影。
四、洛克与微粒说
“实在的本质”不意味着洛克是一个本质主义者,那么,洛克对它还能做进一步的描述吗?我们接下来考察实在的本质是否等同于微粒说。洛克曾考察了关于实在的本质的两种观点:“一种是那样一些人的意见,他们不知道本质是什么而用这词,他们假定有若干数目的本质,所有自然事物都根据它们来构成,每个自然事物都精确地分有这些本质,从而成为这个或那个种”。(3.3.17)这种经院哲学观点的荒谬性在于它完全抛离了经验,虚构出相应于名义的本质的实在之物,以那种“本质”作为事物存在的规定,替代了个体事物的内在结构的位置。
相反,洛克认为“更为合理”的另一种意见是:“一切自然事物都具有实在的,感知不到的各个部分的不可知的结构,从中流出那些感知得到的种种质,是我们借以把它们各个区别开来,如果有理由则在共同的名目下把它们分为各个种类”。(3.3.17)这第二种意见常常被等同于波义耳式的微粒学说,它可概括为所有物体是由具有一定大小、形状的微小物质微粒组成的,物体的宏观性质源于微观的微粒性质以及它们的结构和运动。的确,洛克也明确提及了这一学说。在第四卷第三章第十六节中,在论述了内在结构的运动不可知之后,洛克说:“在这里我以微粒假说为例,作为人们认为对物体的质的最好的解释;我恐怕人类低下的理解能力,不能再换另一种假说,在我们观察到的各种联合中,提供能力的必然联系和共存的更圆满的更清楚的发现。”(4.3.16)如果再结合洛克与波义耳的交往以及微粒说在十七世纪的流行,人们就倾向于将微粒说看作洛克本人信奉的主张。比如大卫·欧文(David Owen)认为:“洛克认为关系到实在的本质的观念必须在那些实体的内在的微粒论式的结构上加以阐明,而非在亚里士多德式的实体形式上。这样的内在结构仅仅是微粒的结构,而不是类的结构。”(Owen,p.105)阿瑟顿也持有类似观点:“微粒说在当时已经接近成为主流,洛克写作《人类理解论》的一个动机就是为微粒说提供一个基础或捍卫。”(Atherton,1993,p.47)
但如果仔细阅读洛克的论述,就会对上述论断产生怀疑。洛克将两种看法都称为意见,并不是一种为意见,另一种为真理。第二种“意见”相对于第一种“意见”只是“更为合理”。抛弃经院哲学并不就意味着认同第二种“意见”,对后者洛克也总是冠之以“假设”。洛克强烈地怀疑我们能真正获得有形实体的知识:“无论哪一种假说最为清楚和真实(因为这不是我要决定的事情),至少这一点可以肯定,我们的有关有形实体的知识借助它们只能做出微小的进步,除非我们看到物体的质和能力彼此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或互不相容;我认为目前哲学的状况我们所知甚少:我很怀疑,用这些功能我们是否能在这方面使我们概括的知识(我不说特殊的经验)得到长足的进步。在这方面我们必须依靠经验。”(4.3.16)这样看来,微粒说和洛克的经验论以及怀疑论立场就是不相容的。E.J.洛维(E.J.Lowe)对此也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反驳:如果每个个别的微粒也是物质性的实体,那么也就有它们的形状、大小等性质,于是,既然有它们如何构成一个具有各种可感性质的宏观物体的问题,也就有这些微粒的性质如何产生于它们的“内在结构”的问题。(cf.Lowe,p.80)这样一来,就陷入了无限追溯的困境。
可见,实在的本质不能等同于微粒说,但仍需解释的是微粒说何以较之于经院哲学的本质学说“更为合理”。丽莎·唐宁(Lisa Downing)结合洛克有关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阐述,指出微粒说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应用清晰的经验概念使我们塑造出属性如何从本质中涌现的模式”。(Downing,1998,p.401)洛克在阐述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关系时,的确使用了许多经验的事例,比如:“紫萝花凭借具有特殊形状和体积,并处于不同程度和变形的运动中的物质不可感的粒子的冲撞,引起花的蓝色和香味的观念。”(2.8.13)但是,至少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不出内在的微粒以何种方式产生了颜色和香味,实在的结构与可感性质的关系并不比经院哲学的形式本质更加清晰,在可理解性上甚至还不如后者直接简明。而且,内在的结构与可感的性质之间的关系未必等同于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的关系。后两者毕竟都还是可感的“观念”,但因为“内在的结构”是不可知的,它本身就不能成为任何性质的“观念”。这样看来,参照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关系未必可取。
不过,洛克对经验的强调或许对这个问题有所指引。经院哲学本质学说的缺陷在于不是从经验出发,而是由在先的本质出发规定事物,面对复杂的经验难免捉襟见肘。而微粒说能够更好地面对经验的复杂性。每一个事物都有其内在的结构,内在结构的细微差别就解释了不同事物在可感性质上的细微差别,这就能够解释个体事物的多样性,而不是将其强行纳入本质的种类层级的框架之中。对此,奈杰尔·利里(Nigel Leary)的观点可能更可取,他认为微粒说相对于亚里士多德的本质论只是一个更好的候选者,而非给出断论。(Leary,p.287)可见,洛克对微粒说的青睐并不代表他本人会将微粒说作为实在的本质或内在结构的真正解释。他的形而上学主张否定了实在的本质的可知性,这一决定性的证据使他不可能持有任何本体论层面的积极主张。就此而言,本文还是倾向于接受唐宁的论断:“洛克并没有认可微粒学说,尽管他常求助于它,他所认可的是一种更为抽象的有关实在的构成和第一性质的形而上学”。(Downing,2007,p.378)在此意义上,洛克仍是一位形而上学家,而非自然科学的探究者。
注释:
①本文引用《人类理解论》中译文全部迻录自胡景钊先生最近译本(《论人类的认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但书名仍沿袭通译《人类理解论》。按照洛克研究惯例,译文后引用编码数字依次为卷、章、节,如3.3.15表示第三卷第三章第十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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