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大家好,我们今天要聊的话题是:强行闯入偷情现场拍摄的裸照,能作为出轨证据吗?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丈夫和秘书有了婚外情,妻子得知丈夫和秘书正在酒店开房后,带着娘家人强行闯入了酒店房间,并拍下了丈夫和秘书的裸照。之后,夫妻二人在打离婚官司时,妻子将拍到的照片递交给了法院,作为丈夫出轨的证据。但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秘书,认为妻子这样强行闯入酒店房间并拍摄自己裸照的行为,侮辱了自己的人格也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于是便以此为由将妻子告上法庭。那朋友们猜猜看,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法院判定妻子呈上的照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同时妻子还必须向秘书赔礼道歉。

左岸曾将这个案例故事说给我的闺蜜听,闺蜜激动地差点跳了起来。她觉得法院这事干的太没道理了,所谓捉贼捉赃、捉奸捉双,照片是在偷情现场拍摄的,而且清楚地拍下了丈夫和秘书两个人赤身裸体在一起的场景,凭什么就不能作为证据?不仅如此,妻子反倒成了理亏的一方,反过来还要向作为小三的秘书赔礼道歉,任谁也咽不小这口气啊。

法院当然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左岸这就来解释给你听,法院之所以会这么判的原因,就在于妻子的取证方式有问题。

且不论动机是什么,事实上妻子是在未经许可且未获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强行闯入秘书所住的酒店房间,这首先就侵犯了秘书个人隐私,构成了侵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还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案例中妻子强行闯入的酒店房间,也是住宅的一种衍生。在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妻子拍到了丈夫和秘书的裸照。也就是说,照片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法院采信的。因为作为证据,除了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以外,还要具备合法性。《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不合法途径获取的证据,是属于程序违法而取得的,这样的证据往往不能被法院采信。

聊到这里,朋友们最想知道,应该还是什么样的出轨证据才算是合法获取的呢?小赢妹妹来告诉你,主要有下面这几种。
第一,两人在公共场合的亲密照片、录音、录像。在公共场所合法取证,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第二,配偶或第三者亲自承认的书面材料,比如,出轨后写下的悔过书以及保证不再出轨的保证书等。
第三,配偶和第三者之间的私密书信、短信、电子邮件、软件聊天记录等,如果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是会被法院采信的。只不过,要形成证据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第四,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付款票据、打款凭证、酒店入住记录、航空记录、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等,这些也都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最后,朋友、邻居、同事等人的证言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