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下午,旌阳区法院召开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4—2018.05)》(以下简称白皮书),向社会通报了我院2014年至2018年5月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8起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明知是毒品,帮助他人“转交”未获利仍然被判刑

吸毒人员黄某先后三次电话联系刘某(另案处理)欲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刘某让黄某至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某小区X栋X单元X号的住所。刘某当日不在家中,故其联系被告人程某帮忙转交,后黄某分别以100元购得0.2克冰毒一次、以100元购得0.3克冰毒两次。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只要存在贩卖行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贩卖数量多少,均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程某作为中间人,主观上其明知是毒品,仍然将之转交给购毒人员;其行为客观上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辅助了毒品卖家完成毒品的非法流转,本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贩卖毒品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被告人杨某的住处将其现场挡获,并从其住处查获冰毒(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共计348.24克,麻古疑似物净重共计52.27克,棕色不明液体净重共计102.75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查实,杨某曾有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从被告人杨某住所处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本院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通过体内藏毒的新型方式运输毒品,数量较大,被判处重刑

被告人刘某受他人安排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运输到德阳,对方承诺事成后给其报酬。2016年9月21日晚,刘某将乳黄色橡胶包裹物吞进肚子后,从云南省景洪市乘飞机达到成都再乘出租车到德阳市,同年9月22日,刘某入住德阳大酒店1011房间,后将乳黄色橡胶包裹物排出。当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将刘某挡获,并在该房间卫生间的洗面台上搜查出乳黄色橡胶包裹的毒品疑似物28个,将包裹拆开共计有700颗毒品麻古疑似物,经称量净重66.28克,经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考虑其系从犯,对刘某减轻处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

四、通过快递的新型方式向外省人员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较大,被判处重刑

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余某将7包装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的茶叶袋从德阳市区带至中江县黄鹿镇中通快递点邮寄,因余某未进行实名登记即迅速离开,该举动引起快递点经营者钟某怀疑,随后钟某发现其中1包茶叶袋内有异物遂举报至中江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该异物系冰毒(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又到快递点对其余6个包裹拆袋查验,均发现了冰毒(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称量净重318.5克;经理化检验,所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6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吸毒人员蔡某通过QQ、微信与被告人余某联系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10余克,并通过微信向余某转账1500元,余某将1袋毒品包装在茶叶袋里,将邮寄地址提供给朱某(另案处理),叫其帮助邮寄。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区分局民警在蔡某处查获了上述毒品,经称量净重15.05克,经理化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6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吸毒人员赵某使用QQ、微信、电话与被告人余某联系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100克,并通过支付宝和银行向余某转账共13000元,余某将2袋毒品包装好藏在一部台灯里,将邮寄地址提供给朱某某叫其帮助邮寄。后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区分局民警在赵某某处查获了上述毒品,经称量净重98.05克,经理化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最终本院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五、虽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2016年初,被告人林某在德阳市旌阳区铂领地小区吸毒人员左某出租房向金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约1克和麻古1颗,非法获利100元。公诉机关起诉后,虽被告人林某予以否认,但该事实有收集程序合法的证人左某、余某、姜某、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四人均能详细交代金某在被告人林某处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过程。购毒人员金某所言与其他三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所述当日购买毒品的主要情节吻合,且三人均能指认出林某。本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虽然系未成年人,但综合全案定罪处罚,不宜适用缓刑

2015年4月19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温某(犯罪时17岁)先后三次在其家中容留尹某、陈某等五名未成年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4月2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温某家中将上述人员挡获。经检测,六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依法为未成年温某指定辩护人,且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秉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其多次容留未成年吸食毒品,不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充分考虑其系未成年、属于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等,从轻处罚。本院依法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因系孕妇,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因不遵守监外执行规定,依法收监执行

被告人谭某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且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属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以容留他人毒品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谭某已怀孕。本院作出决定对罪犯谭某暂予监外执行。谭某到矫正机关报到后,工作人员告知其应当于2017年1月16日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但其逾期未交。其后,司法所多次到小区走访、请派出所及社区协助查找,均未找到谭某。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谭某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且拒不报到、脱离监管。依照相关规定我院决定将罪犯谭某收监执行。

八、侦查人员出庭就取证情况进行说明,接受当庭质证,强化证据证明力,确保打击毒品犯罪精准性

被告人张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案,在庭审中,侦查人员到庭就抓获经过、毒品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结合执法记录仪录像和光盘当庭进行说明,证实张某归案情况以及所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准确。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综合全案张某非法持有冰毒(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41.36克,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