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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是每个家庭的寄托,但从此衍生出一种昧良心的行业——人贩! 现在假设人贩子偷小孩被好心人看见并被好心人失手打死了那这位好心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是打死的情况下,所以如果你在路上看到人贩子,就打,只要打不死就往死里面打,让他们知道什么叫生不如死! 你赞同不,亲?

案情简介

作为正常人来讲,对人贩子的痛恨是普遍且正常的。每当看到有小孩被拐卖或是人贩子被绳之以法的新闻时,我们心底总是义愤填膺,恨不得把他们千刀万剐,但有时也会感慨给予他们的刑罚太轻,违法犯罪成本太低,起不到震慑作用,才会使人贩子这个行业“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危害社会。

但从法律角度出发,打死人贩子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合法与非法,需要分情况处理。人贩子所涉及的罪名有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以及262规定的拐骗儿童罪。在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中,法院是唯一的定罪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果人们可以在街上随意殴打所谓的“人贩子”,那和滥用私刑也没有什么区别,人们可以殴打他们认为的“盗窃犯”、“XX犯”等等,人权不仅得不到保障,社会秩序又将如何维持?在这种情况下,殴打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有的人主张这是正当防卫,其实正当防卫是有严格的时间、程度、必要性等方面的限制的。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人贩子领着孩子在街上走,是不可以用非常暴力的手段进行殴打的。尽管法益侵害仍在持续,但仍需要采取和危害相匹配的手段进行防卫。因此,如果我们路上碰到了人贩子等可疑人员,可以及时报警,巧妙拖延,将这种危害降至最低。

当然,如果碰到人贩子抢孩子之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健康的程度,则可以直接按照“绑架罪”处理。刑法第20条2款规定:对正在行凶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我们无限防卫权以保障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实,如果真的到了那个时候,估计我们每个人可能也想不了那么多。尤其当我们是利益相关人的时候,更不可能做到当即冷静地用法律分析处理问题。对人贩子的厌恶和痛恨人皆有之,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法律给予我们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更好的保护自己,保护那些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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