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校园贷,你会想到啥?

借5000还13万?无力偿还绝望自杀?

女生被逼拍裸照?…

没错,一旦入了非法校园贷这个“坑”

对大学生来说

可谓是苦不堪言、受尽折磨

但今天我们要说的一起有关

校园贷的案件却有些特殊

学生借了钱却压根没打算还

急得放贷公司只能找法官

这到底是咋回事儿呢?

今年上半年,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陆续受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00多名大学生成被告。

这400多名来自广西、江西、贵州等多地的大学生通过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的校园贷业务借钱,每个人大概借了7000元,大都用来买高档手机。

主办法官跨省协调,只有3名同学肯还钱。

这3名大学生已找到好工作,毕业就去报到;父母担心他们因此事“丢”了工作,所以就替他们出钱处理。

让法官大跌眼镜的是,这3名大学生称,收到法院传票后,被起诉的大学生专门成立了QQ群!他们认为,国家打击高利贷、非法放贷,而这个“校园贷”是非法放贷,所以他们借的钱可以不用还。

法官:案件缺席审理对他们不利

如果败诉,个人信用将留下污点

“不知道他们哪里听来这些错误观点,如果这些大学生一直消极应诉,案件缺席审理对他们很不利。”黄支革法官说,如果判决这些大学生败诉,他们仍不还钱, 等到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不仅要还钱,还会给个人信用留下污点。

法官提醒:“校园贷”风险极大

黄法官还提醒,“校园贷”风险极高,4大风险请大学生一定要提防。

风险一:个人信息风险

近几年来网贷行业发展迅速,各种平台对于大学生小额贷款的审核越来越便捷,所需要的审核资料越来越少,最少只需要一个身份证就可以申请。

但是所谓“借时容易还时难”,如遇到不良借贷平台,利用大学生自尊心强、好面子的心理,在他们遭遇不能清偿债务或支付高额利息时,简单的身份信息已经足够在网络上发酵为更多的隐私泄露,甚至个人信息有可能被出卖给另外一个不良网贷平台,用以引诱实施“连环贷”。

风险二:保证责任风险

在“校园贷”纠纷中,有不少大学生是因为好心帮其他同学做担保,而身陷“校园贷”纠纷中。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风险三:借款高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不良借贷平台往往通过低息低首付的方式引诱学生借贷,学习法律乃是识别非法高利贷与非法网贷的一个重要途径,大学生们还应当注意,不管在借款手续上借到多少钱,法律上以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提前扣除作为“手续费”、“利息”的金额不认定为本金范围之内。

风险四:失信惩戒

涉“校园贷”大学生,如果对该纠纷采取逃避的态度。案件缺席审判后,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不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大学生将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纵使履行相关义务,也会在个人征信纪录中留下污点。

普法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法制网 新闻晨报 南国早报

编辑 钟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