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一公司欠债超过一亿元,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于是向上铁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审查发现,该公司仍在经营中,且有100余名职工在岗,属于暂时经营困难但尚有发展潜力和运营价值的企业。经过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促成和解。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系国有参股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2016年6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与上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上海公司分期支付香港公司货款1700余万美元。

因上海公司未能按照调解协议付款,香港公司于2016年9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上海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于2017年3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7月,债权人香港公司以债务人上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铁法院申请对上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经协商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

收到债权人香港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上铁法院依法通知了债务人上海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上铁法院采用听证的形式围绕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展开调查,并对债务人是否具有运营价值进行识别。经审查,了解到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立即清偿债务。债务人仍在持续经营,且有100余名职工在岗。债务人表示企业经营趋势逐步向好,投资的项目也即将获得收益,并提供了相关印证材料。

综合上述情况,上铁法院初步认为债务人上海公司仍具有一定的运营价值,且债务人也充分表达愿意清偿债务的意向。在征询了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在债务人支付首期还款人民币2000万元后,债权人撤回了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审查应因案施策

本案系法院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积极引导当事人开展和解,并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破产申请审查是决定破产程序是否启动的前置环节。在审查时,应对企业是否具有运营价值进行识别,因案施策。对确无运营价值、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应依法裁定受理,及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尚有发展潜力和运营价值的企业,应在充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和解工作。

本案中,既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兑现,又帮助仍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继续经营,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百余名在岗职工的安置和维稳问题,为企业改善经营和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