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案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事件屡见不鲜,就像谈恋爱时,男生为了讨女生欢心会以各种名义给予对方财和物,而当双方关系一旦走到了尽头时,有的男生就会向女生要回在一起时给她买的东西,对此很多女生表示反感!尤其是“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一行为,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针对此现象,我们就围绕“离婚彩礼是否应该退还”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刘燕和李强谈了2年的异地恋,在2016年5月两人终于领证结婚了,由于工作原因,婚后刘燕和李强还在各自所在的城市上班,一年只能见二三次面,因为长期不在一起生活,两人工作也特别忙,感情自然就变得更冷淡了。2017年4月刘燕向李强提出了离婚,但李强表示“离婚可以,刘燕须返还结婚时他给的10万彩礼钱,”刘燕觉得彩礼是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不应该退还!于是李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刘燕退还他10万的彩礼钱,刘燕不同意……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刘燕退还李强5万元彩礼钱。

那么对于离婚该不该退还彩礼这一问题?律师是这样回答的:“很多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需要满足以下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而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要看是否在登记之后有共同生活,如果有,离婚时不能要求退还彩礼,如果没有,则可以要求退还彩礼。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的住所;(2)夫妻间的性生活;(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另外说明:共同生活不以性生活为条件,只要两个人确实一起居住、生活即可认定为共同生活。

本案中的刘燕和李强虽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两人并未共同生活,所以对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法官可能要酌情考虑。提醒: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因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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