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8年7月4日,冼汉瑞律师发表《公益诉讼,为湛江高铁争取公平享受同一服务价格的权利》一文后,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与响应。
对粤西高铁票价门事件,也有更多有担当的律师参与并已采取了行动。
针对消费者权益的公平对待问题,冼律师从全面考量,作深入的研究,既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也结合社会法治及稳定因素,在依法及合理的限度内采取理性的维权途径,最大限度争取权益。
冼汉瑞律师
为此,冼律师紧锣密鼓做好公益诉讼准备,敬请继续关注本事件的进展.....
律师说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同等的服务应当对应同样的价格,粤西高铁以更“低速”的服务却要求更“昂贵”的价格,明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冼律师作为粤西高铁消费群众之一,面对不合理的票价,率先站起来呐喊,捍卫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这也是广大粤西人民的心声!但是,正义的呐喊也需要法律的支撑,更要敢于亮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民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次,冼律师将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正式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属于堂堂正正的粤西高铁消费者的权益。相信通过本次法律之亮剑,广大粤西高铁消费者能够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
类似案例
案例一:律师诉“全额补票”案获胜
2014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火车票在乘车后遗失,他也在出站时被要求全额补票。事后,身为律师的何奎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广铁集团退还164.5元的车票款、2元补票手续费,并象征性赔偿1元钱的损失。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广铁集团向何奎退还补票票款。最终,法院判令广铁集团退还补票票款,而没有支持何奎提出的退还2元补票手续费,及索赔1元的诉讼请求。其原因是考虑到,何奎未尽旅客应妥善保管车票的义务,给铁路检票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成本,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雷闯诉“无座有座一个价”败诉
2014年1月21日,因买到的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却未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在缔约阶段,铁路局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格式合同,违反了平等、公平的交易原则,导致原告陷入‘显失公平’之困境。”广州公益人士雷闯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将购买的无座车票打5折。此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定雷闯要求站票打5折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败诉,由雷闯承担25元诉讼费。法院认为雷闯为自主自愿购买无座车票,不存在订立合同时的“显失公平”,且从合同履行看,被告将其安全送到目的地。早在2013年2月21日,因为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雷闯就曾起诉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最初一直推诿,最后才接收起诉材料,但是以不予立案告终。
-------《万众法微》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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