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东莞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满足供水要求,但隐患和风险不容忽视。为减少饮用水源安全隐患,《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该《条例》,东莞将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者,如果是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并予以补偿;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则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逾期不执行者,依法强制执行。

供(取)水单位应每月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据了解,目前东莞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满足供水要求,但隐患和风险不容忽视。东莞属于单一水源城市,近九成饮用水取自东江。多年平均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251立方米,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严重缺水警戒线,属于典型缺水型城市。

为了缓解缺水问题,该《条例》将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其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Ⅲ类标准。

根据《条例》,供(取)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如发现饮用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如果未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相关污染项目

《条例》称,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多种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新建、扩建、改建使用及存储含汞、镉、铅、砷、铬、镍、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置排污口等。

此外,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通行;等等。
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和行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旅游设施、码头;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活动。

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者,其中,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而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此外,市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他水污染防治设施。如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将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