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逸女劳”  “劳”者,劳累、劳苦也;“逸”者,安逸、悠闲也。中国社会,无论古今,无论东西南北中,各色人等,一般均遵守“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原则,夫妻之间,夫称妻为“内子”,妻称夫为“外子”,缘由即此。家庭的重大责任,由男子承担;抛头露面之事,归男子负责;重体力活,是男子分内之事。   然而,在古代广西土著民族(主要是壮族)中,这种分工却被颠倒过来了:举凡农耕贸易、担水打柴,甚至屠牛宰羊之类重活苦活,包括整个养家糊口的责任,概由女性承担。男子则大抵在家抱抱孩子,玩乐闲游,兴致来时也许去射鸟捉鱼之类,总之,维持家庭、赡养家人不是他们的任务。  这就是广西土著民族的“男逸女劳”之俗。这种奇异习俗,在不少笔记野史中都有记载。  最早记叙广西土著此俗的笔记野史著作,应是宋人周去非的笔记《岭外代答》。该书卷三《惰农》条载,当时的广西土著男子十分懒惰:“其耕也,仅取破块,不复深易,乃就田点种,更不移秧。既种之后,旱不求水,涝不疏决,既无粪壤,又不籽耘,一任于天。既获,则束手坐食以卒岁。其妻乃负贩以赡之,己则抱子嬉游。慵惰莫甚焉。”  产生这种习俗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呢?  作为意识形态之一的思想观念以及传统习俗,是以经济基础作后盾的。古代广西土著民族地区生产力极为低下,经济十分落后。在维持生存的斗争中,在家庭经济活动中,男子所起的作用并不特别大,恰恰相反,往往倒是女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大小,当然会与他们各自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相辅相成。对于从未受过什么孔孟之道和礼教影响的广西土著先民来说,谁在家庭和社会中起的作用大,谁的地位就高。  由于文明程度低下,经济生产严重滞后等原因,壮族等南方少数民族的母系社会的结束远比汉族来得迟(云南的摩梭族至今仍基本处于母系社会状态中),而其由母权制社会向父权制社会过渡的演进期也很长,两种制度的斗争也是激烈的。我们从壮族妇女历史悠久的“不落夫家”“招赘婿”等传统习俗中,可以窥见这种斗争的结果:妥协。家庭虽然在形式上以男子为中心来组成,但女子在家庭中仍然占据着主导的(至少不低于男子)地位;而同时,女子也承担着与此相应的义务,即多负发展家庭经济、维持家庭成员生活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

二、“不落夫家”  “落”,在这里是“落户”、“过家庭生活”之意。不言而喻,所谓“不落夫家”当然是从已婚女性的立场说的,意谓不在丈夫家落户过家庭生活。  不落夫家,亦称“不落家”、“不坐家”、“坐娘家”,等等,乃是广西以壮族、瑶族为主的土著民族的一种传统婚俗,其具体表现在各民族或者各个体中并不全然一律,但有其共同的基本点,即:女子婚后,并不马上留在夫家生活,而是返回娘家居住相当长的一段时问,此段时间多长,并无规定,或一二年,或七八年,一般是在生孩子后方才到夫家“落户”。在不落夫家的这段时间里,女子隔数月回夫家一次,住一两天又返回母家。这些已婚女子在此期间仍基本享有未婚女子的权利。   这一颇为奇特怪异的婚俗,在笔记野史中多有记载。  明代广东南海人邝露,曾因避难逃到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住过很长时间,著有笔记《赤雅》,记述广西少数民族地区风土人情。其中《丁妇》一则记壮族婚俗:娶日,其女即还母家,与邻女作处,问与其夫野合。有身,乃潜告其夫,作栏(按:“栏”即干栏,壮民的住屋)以待;生子,始称为妇也。”  不落夫家是少数民族女子为延长“做后生”即自由恋爱的时间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另一个直接因素是已婚女子不愿过早地承担繁重的家政和劳作任务。  此外还有一点也是应该提及的:广西少数民族已婚女子不落夫家期间,在经济上处于一种半独立的地位,虽然她们同样也帮父母家干活,与父母家同吃住,但父母总要分一点田地牲畜之类给她们,由她们来耕种养殖,其收入全归她们所有,这种积聚而得的少量财产,便是她们的私房钱,将来长住夫家后,或带往夫家,或留在母家,都属她们自有。这也是已婚女子不落夫家的一个具体原因。  应该承认,这种婚俗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特定环境下,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客观地看,此俗不具有正面的道德教化功能和积极的社会道德意义,它对公认的社会婚姻道德、家庭道德及文明风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它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具有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