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王某文故意杀人罪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王某文系2014年发生在我市南海公路一驾车撞击、持刀追捅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2015年,南通中院一审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3万元。
2016年4月,江苏高院裁定驳回王某文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2017年6月6日,王某文被执行死刑。
2017年12月,南通中院裁定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我院执行,我院于今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经向多地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后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我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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