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广获好评,影片主人公原型陆勇也因此前海外代购国外仿制药一案重新进入舆论的视野。电影刷屏的背后有哪些故事和思考?

“我不想死,我想活,行吗?”近日,电影《我不是药神》刷爆了不少人的朋友圈。剧中,一位身患白血病数年的老奶奶握着刑警的手说出了上面这句台词,她吃了三年瑞士诺华制药产的正版药,“吃掉”了一套房子,“吃垮”了家人。后来,靠着更便宜的印度仿制药续命,给她这份续命希望的正是“药贩子”程勇。

《我不是药神》取材于真实的故事,电影中主人公“程勇”真名叫做陆勇。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也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

 “法律也是可以有温情的,冷冰冰的永远只是法律的机械执行者。”陆勇案给予人们四点启示:体系化的思考有助于提高刑法适用的质量,刑法解释中不可固守先前理解,刑法解释不应回避实质的价值判断,有必要通过灵活运用解释技术来拉近刑法解释中的应然与实然。

 白血病患者吃不起的“天价药”一盒两万多,陆勇代病友买印度版便宜药被抓

2002年,34岁的陆勇被确诊慢粒白血病,吃了两年的瑞士抗癌药“格列卫”。“格列卫”23500元一盒,平均一粒药200元。慢粒白血病患者笑称,每吞下一粒药,都是在吞钱。

媒体报道称,陆勇有一个慢粒白血病病友的QQ群,里面有上百人,只有他和另一个经商的老板能勉强吃得起“格列卫”,天南海北的人在网络空间诉说着各自遭遇和绝望,每过一段时间,有些人的头像再也不亮了,人死了。

陆勇前前后后购买“格列卫”花了56.4万元。不堪重负的他改用印度仿制药,价格仅是瑞士药的二十分之一。陆勇后来将印度仿制药又推荐给了其他病友,还帮忙代购。

  检方不起诉:若认定陆勇犯罪将背离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2013年,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陆勇抓获,后在侦查中发现了陆勇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2014年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解释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决定书》信息显示,被民间戏称为“药侠”的陆勇为了购买药物并方便给印度仿制药公司汇款,曾于2013年从网上购买了农业银行卡等3张银行卡,并将其中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

由于购买印度产仿制“格列卫”抗癌药需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2013年3月,印度仿制药公司与陆勇商谈决定由陆勇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某甲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公司后,再由印度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

印度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免费供应药品。起初,两位白血病患者表示愿意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陆勇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上述银行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某甲账户,通知印度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但是,不久后,上述两位白血病患者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

于是,2013年8月,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银行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所以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陆某某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公司指定账户。

案发后,2013年11月23日陆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取保候审。

此后,有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在《我不是药神》里,有这样一个桥段,患病老奶奶同警察的对峙中道出了一种绝望,“4万一瓶的正规药,我吃了三年,房子吃没了,家人吃垮了,我只想活命……谁家里还没个病人。你就能保证一辈子不生病?”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包括以下情形:(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刑法》规定,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具体怎样的行为才应当认定为上述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数量较大”?2009年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鉴于此,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书》中表示,陆勇通过淘宝网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不过除了上述原因外,本案还有其特殊之处。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解释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在网上,曾有人发问,陆勇的无罪释放,是否只是法律暂时地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案件是法治的细胞,尤其是疑难案件,对于刑事法治的推进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陆勇案的疑难之处不在于事实,而在于法律,它是一个法律适用上存有争议的疑难案件。

 陆勇案之外三十余同类案件均为有罪

“我和陆勇也有过一面之缘,他是个幸运的人。”自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同类案件有三十余起,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大多被定以销售假药罪,个别案件则按非法经营罪等来处罚。

这些案件中,有五起案件的案情与陆勇案比较相似,均涉及印度仿制抗癌药品的代购。但不同的是,这些被告人在代购的同时谋取了一定的利润,且被告人大多不是患者。

与陆勇案的案情几乎相同的是山西运城的石某销售假药案,该案被告人石某也是慢粒性白血病患者,同样是居间帮助其他患者向一家印度制药公司购买格列卫,不同的只是,他平均每瓶加价200元左右,收取了居间的费用。最终,石某被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41万元也予以追缴。

另外,在江苏射阳的杜某、徐某甲销售假药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徐某甲是盐城某医院某科的主任,他在病患有用药需求时,向杜某购入仿制药易瑞沙,每瓶加价300-400元后交给病患使用,所得的差价用于科室的开支。徐某甲也被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只是免于刑事处罚。

“为什么陆勇可以无罪,主要就是从‘销售’概念入手,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有偿转让的行为。”劳东燕举了个例子,A准备去日本旅游,B听说了这件事,就向A提出了帮忙买药的请求。A接受了之后,把药带给了B,“这就是委托购买,它发生的情况是特定的。而如果是,A囤积了一批药,B去买,这就不行了。”

像陆勇案那样,未经批准而从境外进口特定药品,只要该药品不推向市场,就不能认定为假药。

“即便陆勇案发生在国产格列卫仿制药正式上市的今天,其向印度购买或代购仿制药的行为,也未必就能认定具有期待可能性。”

在现行医疗体制下,我国的制药公司往往将关注重心放在销售环节,再加上繁琐的审批制度,由此影响了医药企业大多制造疗效相当的仿制药的能力,即使开发出相应的仿制药品,不仅药价至少贵出十几倍,其疗效与安全性也未必能让人放心。

 “应当承认,刑法规范本身就凝结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当司法者运用建立在形式逻辑基础上的三段论,来完成整个涵摄的过程,本身便是在实践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对于陆勇的无罪,显示的是法理和客观情况,法律从业人员灵活运用法条,不是单纯的做主观的价值判断,“法律也是可以有温情的,冷冰冰的永远只是法律的机械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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