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种类为水稻、油菜、玉米、豆类等农作物秸秆。同时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倾倒入江、河、渠、坝等水域内。

三、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明晰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查考核,推进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重心下沉至乡镇(街道),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从事种植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查实存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违法行为的,由县级农业部门取消其下一年度涉农项目、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申报资格。

六、对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大面积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以及年终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

秸秆禁烧举报电话

湘潭县0731-57881170;

湘乡市0731-56771038;

韶山市0731-55682224;

雨湖区0731-52376077;

岳塘区0731-55568420;

湘潭经开区0731-52379335;

高新区0731-58551390;

昭山示范区0731-55852057。

湘潭市秸秆禁烧责任领导责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