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共10章,分别为总则、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和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第一条阐明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目的和依据。“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和任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对象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使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待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并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令,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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