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学法 |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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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学法 |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2010年,程多金与凯文各出资30万,成立一家食品厂,登记为合伙企业。后来,食品厂突然遭遇火灾,工厂化为灰烬,还烧毁了相邻的两家商铺,造成经济损失50万。此时,供应商也派人前来催款。

那么程多金与凯文对案例中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程多金与凯文两人搞的食品厂作为普通合伙企业,他们两人应当对企业的损失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提醒企业家朋友: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具有一定优势,但在责任承担方面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往往会牵扯到合伙人的家庭财产,因此在选择企业类型时应当根据经营情况、经营类型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本案例由年恒企业管理律师团队提供。

▌文案:程志友,如需转载请标明:文章来源于:微案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