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万恶淫为首 。这并非没有道理,从古至今, 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历来是危害社会的“毒瘤”。它既败坏社会风气,又极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

近年来,我县多措并举,铁拳直砸卖淫嫖娼,打出了声威、打出了声势,有效遏制了涉黄违法犯罪的发生,但涉黄问题还不时存在。六月下旬以来,有网友称,宾阳县黎塘镇的一些街头深巷,每到夜间,就公然存在有人放风、失足女拉客的丑陋现象。

近日笔者于夜间对此进行了暗访↓↓↓

直击现场:巷子内男女聚集,分工明确

笔者到达黎塘时,正好是晚上9点30分,夜幕下的黎塘城区华灯初上、流光溢彩、车水马龙。广西工业重镇——黎塘,到处呈现出一派和谐的景象。

笔者来到了黎塘居民所称之的永凯巷与特码巷。刚走到巷口,看到的景象让人为之一惊。昏暗的灯光下,三三两两的男女,或坐在巷口聊天,或东张西望。女的打扮得花枝招展,男的看起来贼头贼脑。

非正常拍摄

每当有男士靠近时,妇女便会迎上去搭讪,如果男士与她们讨价还价,不久就会出现男女一同往深巷走去……

非正常拍摄

笔者发现,这两条巷子内,驻有不少卖淫团伙,他们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男的负责“放哨””和“安全保卫”,女的有的扮演“迎宾小姐”,有的则充当“最美红娘”。有的干脆身兼“两职”。

非正常拍摄

居民心声:期盼打击整治

针对这两条巷子的涉黄丑相,居住在附近的群众怨声连连。他们对此持什么样的态度?有什么样的想法?我们不妨一起来听听。

群众:张先生

这群男女太无法无天了,我们居住在附近,出入感到十分尴尬,新房一装修好,我即刻搬走,现在最希望的,就是有关部门介入。

居民:赵大娘

这些人的脸皮真厚,我都这把年纪了,每次路过,都替他们感到羞耻,如果带孙辈上街,宁可绕道走。打击整治,迫在眉睫。

居民:吴女士

说来真是气愤,我路过这些巷口,都被一些不怀好意的男子误认为风尘女,他们要么前来与你搭讪,要么冲你吹口哨,恨不得甩他一耳光,最期盼的,就是相关部门把人抓走、把窝点端掉。

群众的怨言无可厚非,毕竟涉黄问题带来的危害非常严重!到底“它”有什么危害?一起来看看~

危害性

扰乱社会治安

卖淫嫖娼等涉黄违法行为发生的同时,极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等,影响社会治安。

伤害身心健康

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主要途径。据不完全统计,共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30多种性病通过性乱交的形式得以传播,严重的造成女性卖淫者不孕不育,甚至威胁生命。

影响家庭和谐

很多的卖淫者为获取利益,往往跟家人隐瞒卖淫行为,事发后难以被家人接受。而嫖娼者为图一时之乐,对伴侣和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导致家庭破裂。

有害社会风化

卖淫嫖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严重败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风化,与当前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严重背离。

而且涉黄行为的法律代价巨大!

相关法律

一、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胁迫组织卖淫的处罚: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对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旅馆等单位人员通风报信、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以及对散发小广告卡片招嫖等违法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笔者希望从事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能迷途知返,也郑重提醒诸位一定要洁身自好远离涉黄场所别给自己或家人丢脸抹黑!同意的请给笔者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