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剧也好,港剧也好,很多警匪片中,经常会出现一句相似的话,警察对着犯罪嫌疑人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有可能作为呈堂证供。为什么美国警察和香港警察要说这样的话呢?是不是听了这些就真的可以闭口不言了呢?
这句话源自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在20世纪60年代,来自美国凤凰城的米兰达,被怀疑是一宗绑架强奸案的嫌犯,在被害者指控与其自己供认下,其被正式起诉,并判其入狱。面对数十年的刑期,米兰达心有不甘,他上诉为自己喊冤,认为警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且在审讯中存在逼迫供述的情况。这不符合美国宪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警察并没有提醒他,依据宪法,他有权利保持沉默,因此应当判定他是无罪的!
米兰达在法庭取得了胜利,在判决书中给出了理由,认为警察在对犯人进行审问的时候,有必要确认嫌疑人是否了解其拥有沉默的权利,如果对方不了解,行当进行告知,否则供词无效。
当然,这样的判决让警察也觉得很委屈,他们自然不会就此服输,找来米兰达女友作证,最终米兰达被判入狱11年。今天事情最终是以警察的胜利而告终的,但,“米兰达警告”就此诞生。美国警察在此后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都需要提前告知犯罪嫌疑人,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那么是不是他们不说话就真的不会被判刑呢?这里不得不提及一件有意思的事情,在米兰达刑满释放后,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被伤害,这一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保持沉默,警方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其释放,你能拿就这样用自己争取来的法律权利,“拯救”了杀害自己的人。
后来,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力,被诸多国家接纳采用,在我国香港也出台了相关法令,保障犯罪嫌疑人拥有沉默权。那么这种沉默权利在我国大陆境内是否适用呢?答案是尚未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迫等,也不能够为了获取供词而使用强迫、引诱等手段,如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权利保障。但是同时,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有如下规定:作为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办人员的问题,仅可在与该案无关的相关问题上选择不给予作答。
在我国实际法律执行过程当中,尽管有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提供证词,不承认犯罪事实,就能够躲避法律惩罚。然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证据充分,即便没有供词,也可依法审判。也就是说,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任何犯罪行为都将无所遁形。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打击黑恶犯罪势力的力度,这些人经常在侦询过程中闭口不言或是拒不认罪,一副“你奈我何”的样子。然而,有了充分有力的证据做支撑,“零口供”审判同样给予他们强劲的法律重拳,还百姓以公正!
总结起来,尽管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沉默,但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沉默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严惩的护盾。只有不去犯罪,才是正确的选择!
警察审案时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是真的可以保持沉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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