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印象中,古代刑律不完善,致失发生了很多冤假错案,其实这只是一种表象。在古代也有比较完备的律法,每任皇帝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修订,这也是推进封建王朝发展一种手段。

1819年,也就是清朝嘉庆二十四年,四川省发生一起命案。这起命案的“凶手”是一位普通的妇女李何氏,由于长得很漂亮,受到街坊邻居夸奖,当然也使一些男人想入非非。有一次丈夫外出不在家,有一个叫周得佶的男人就想趁机占李何氏的便宜。

周得佶来到李何氏家后,就想对其行不轨之事。当时李何氏奋力反抗,并杀了周得佶。既然发生命案了,就要报官。于是官府就把李何氏抓了起来。

当时四川省总督就以乾隆四十八年案件为准,也就是1783年发生一起案件标准进行判定。当时有一个与人通奸的妇女,后来女人后悔与男人通奸,就拒绝那个男人,并杀死了他。当时官府就判了这个女人死刑。

于是四川总督就判李何氏绞监候。但是判人死刑要上报朝廷批准才能执行,于是四川就把李何氏的案件报给了朝廷。

清朝刑部接到案件后,要会同督察司、大理寺共同来决定,当然刑部最有发言权。而且刑部也倾向于四川总督的判决。

当时大理寺提出不同意见,大理寺认为:“明刑所以弼教,妇女首重名节”,也就是明朝都保护妇女的权利不受侵犯,李何氏如果被判死刑太不公平了,就提醒刑部修改法律,应判李何氏无罪,以后再出现这种案子就按新法律执行。

但是刑部已经把案件报到嘉庆皇帝那里了,于是大理寺就提出“签商”,提出这两个字的是清朝的进士杨怿曾,他是安徽人,1817年就进入大理寺任少卿之职,李何氏案件就是他提出“签商”二字。也就是说把三司不同意见上奏皇帝,由皇帝裁决。

嘉庆皇帝收到请示后,当时很生气,叫来刑部和四川总督臭骂一顿,认为他们是误判,如果不是大理寺提出意见,就可能冤杀一条人命,皇帝就失去民心。

嘉庆皇帝立即下令,判李何氏无罪并释放。嘉庆皇帝还特别表扬了杨怿曾,认为他“刑名甚熟”。

从此清朝这条“妇女拒奸杀人勿论”就写了《大清律》中,并且一直延续到清朝灭亡。这条法律也被后人称之为“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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