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一、征税税率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

二、征税范围

相关文件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见文末附件,下同)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案例:这些常见农产品是否需要缴税?

1、经营养牛场是否需要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为牛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举的农业产品,所以办养牛场直接饲养的牛在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2、小麦皮、玉米芯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小麦皮、玉米芯是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属于初级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3、天然生长的树根采摘后进行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 )规定:“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因此,天然生长的树根采摘后进行销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案例:哪些情形的农产品免税?

1、免税情形:农业生产者

主要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免税的前提是自产农产品!

2、免税情形:“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免税情形: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免税情形: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部分免税

①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②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温馨提示:如果你想要咨询农产品缴税的问题,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提问,会有专业工作人员悉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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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会计网、福建国税、农业网Agr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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