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滨河派出所辖区所有房屋出租人的一封信

按照省公安厅厅一网通一次办平台推广要求结合《山西省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和一网通平台流动人口管理和居住证申报项有效结合从即日起在本辖区内开展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工作,请本辖区内的房屋出租人及时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治安处罚法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

二、房屋出租人需承担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办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房屋出租人来所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联系方式);

2、出租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未办理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提供能证明房产所有权的手续复印件一份;

4、承租人所有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联系方式)。

请大家积极配合,自觉登记,共同营造一个宜居的城区治安环境!

来源: 离石区公安局滨河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