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的100多年里,英、美、法、俄、德、日、意、澳、比、荷、西、葡等帝国主义国家,先后都侵略过中国,强迫中国签订了1000多个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大量特权,如驻军权、租界权、海关管理权、治外法权、内河航行权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在中国取得更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特权。
废除旧中国同帝国主义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肃清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势力和影响,是中国共产党的既定方针,也是新中国外交的重要任务。只有完成这项任务,才能够巩固新中国的独立,恢复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才能够为新中国同世界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创造条件。因此,新中国成立后,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彻底肃清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各种特权。
第一,不承认帝国主义驻旧中国的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合法地位。中国政府宣布,凡是没有建交的国家的外交机构在中国进行活动,都是非法的。对于尚留在中国的前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人员作为外国侨民对待。外国侨民须服从中国的法律。中国政府对于守法的外国侨民给予保护。
第二,没收外国兵营地产。1950年1月6日,北京军管会宣布没收北京市外国兵营地产。1月7日,军管会向美、法、荷领事发出命令,责令按期交回兵营,不得延误。法国、荷兰于1月14日交回兵营及其地面建筑。1月16日,美国也将兵营交还中国政府。
第三,废除外国在中国领海、内河的航行特权。上海、广州、天津等地军管会,颁布了外籍轮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轮出入须经批准和查验,取缔外国人担任领航员侵犯中国领水的特权;外轮抵港后,不得使用船舶电台发报,外轮停泊及移泊地点,须事先呈请批准,并不得任意移动。7月26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统一航务管理的指示,规定外轮不准驶入中国内河,限制和逐步接管外国在中国的轮船公司。
第四,取消外国海关和关税特权。1949年10月25日,中国海关总署成立。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真正独立自主的海关及其税则从此建立起来。
第五,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特权。中国政府对于帝国主义开办的企业及房地产,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以肃清。对于美、英、法、荷等国的企业投资和经营,一概不予承认,并着手进行调查。这些企业凡发现有违反中国法令、进行投机倒把、隐匿中国官僚资本等非法行为者,则给以法律制裁。到1953年,西方帝国主义所开办的足以危害中国国计民生的企业,均得到了处理。
第六,对于外国政府、私人、团体在中国设立的宣传机构也进行了清理,不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创办报纸、杂志,停止了同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外国通讯社和记者的活动,取消了帝国主义在旧中国开办通讯社、电台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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