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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安福一女子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伤自行车车主
被交警判其不负本起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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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0日早上,刘某(女)骑自行车沿武功山大道由西往东骑行,07时40分许,在交通指示信号灯为红灯时,由西往东通过文山红绿灯路段,遇罗某(男)骑自行车由北往南通过该路口,两车发生刮擦,致刘某(女)倒地,恰遇王某(女)驾驶吉安(临时)29***二轮电动车由北往南正常行驶,二轮电动车与刘某(女)相撞。该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两自行车轻微受损。
监控视频截图
(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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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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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调查,刘某骑行自行车闯红灯且未下车推行,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骑行自行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某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不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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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TLAW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四款“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安福交警提醒您
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注意交通信号灯并且下车推行,切勿闯红灯。作为交通参与者,应该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形成良好的行车秩序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安福交警
伴您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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