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
一、张明庆为利德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2002年1月15日,康贝宁公司与利德康公司签订了“糖尿病治疗药α-糖苷酶抑制剂-拜糖灵”转让合同。
三、合同签订后,康贝宁公司依约向利德康公司转让230万元技术转让费。但利德康公司经康贝宁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提供该转让技术的完整材料。
四、2002年6月至11月间,张明庆从利德康公司提取120万元用于购买轿车和钻石等金银饰品。该资金来源于康贝宁公司所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因利德康公司不履行该合同义务,现康贝宁公司起诉利德康公司与张明庆,请求利德康公司退还上述230万元技术转让费,同时请求车庆明对上述230万元技术转让费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合同签订后,康贝宁公司依约向利德康公司转让230万元技术转让费。然而,利德康公司无正当理由一直未能依约按期交付相应的申报资料。经康贝宁公司催告,利德康公司至今也未履行该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已属根本违约。
二、因利德康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康贝宁公司已享有单方解除合同及要求利德康公司返还技术转让费、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三、张明庆未经公司任何正当程序,滥用股东权利任意将利德康公司所有的资金以自己名义购买车辆及金银饰品。致使利德康公司资产出现严重缺失,已构成利德康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的混同。
综上,张明庆滥用股东权利,任意将利德康公司所有的资金以自己名义消费,致使利德康公司资产出现严重缺失,已构成利德康公司财产与个人资产的混同。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康贝宁公司的利益,张明庆作为利德康公司的股东理应承担利德康公司对康贝宁公司的230万元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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