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1985年、1993年和2006年,我国对公务员的工资进行较大调整。

一.1956年体制

195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结束了战争时代延续下来的党政干部供给制,形成建国后的第一个公务员工资体制。这个体制把国家干部的工资分成30级,每个级别对应一定的货币工资,全国统一不分地区。另外,它还根据生活成本地区差异把全国分为11类地区。在同级工资上,生活成本最高的第11类地区(多位于西北)比最低的第1类地区(多位于西南)高30%。显然,这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体制,没有留给地方政府多少独立操作的余地。但它把公务员的工资级别细分作30个等级,甚至同一个职务可以对应若干个工资级别(如科长的工资级别可以从第14到18级),反映了当时的中央决策者重视按劳取酬,并以适当拉开公务员收入差距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的用心。

然而,1956年体制很快遭到毛泽东及其追随者的批评。批评集中在两点上。一是不平等,高级别和低级别之间的差距太大;二是依靠物质刺激而非政治热情激励公务员。从1956年底起,高级别的干部收入被多次削减。到1960年工资级别差距比1956年的减少了38%。在1963年涨薪中,40%的18级以下的行政干部增加了工资,而10级以上的干部则没有涨薪。结果,从1956年到1985年,平等主义占据上风。第11类地区的最高级别与最低级别的工资之比,在1956年为22. 4 , 1960年为14. 1 , 1985年为10. 2 。

在1956年体制下,公务员工资地区差距极小。1980年29个省级行政区的公务员平均工资的基尼系数不到0. 06。造成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是,同所有的国有部门职工的工资结构一样,毛时代的公务员工资由全国统一的级别工资加地区类别工资构成,两者标准均完全由中央控制。

二.1985年体制

经过多年的酝酿,1985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标志改革开放后的公务员工资改革全面启动。这个体制在引入结构工资制的同时,保留了1956年体制的地区分类制度。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现行六类工资区定为40元。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亦执行全国统一标准,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5角。职务工资根据公务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职务工资标准由中央统一规定,但地方可在不超过中央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范围内制定本地标准。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工作绩效较好的员工,其资金来自于所在单位行政经费的节余。这一体制确立了“基本工资与可变工资并存”的中国公务员工资原则。而且,与1956年集权体制相比,1985年体制转向地方分权,更加重视效率。

然而,1985年体制的实施没有达到它的预期目标。首先,与1956年体制相比,公务员内部不同级别、职务之间的差距依然保持原状,如果不是更加缩小的话。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收入基尼系数从1985年的0. 17微降至1990年的0. 16。其次,公务员工资的地区差距也继续保持在很低的水平,尽管与1956年体制下的状况相比有所增加。再次,在这个体制下,与其他行业相比,公务员的相对工资水平进一步降低。在12个大分类行业中,按国有经济单位统计口径计算,从1985年到1990年,党政机关和社会群体职工平均工资仅高于批发零售餐饮业和农业,居倒数第三。而在1991年和1992年,除了后两个行业外,党政机关职工平均工资仅再略高于教育文化业,变成倒数第四。这构成了1990年代初党政机关干部纷纷“下海”的背景。

三.1993年体制

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实施,标志中国公务员工资进入1993年体制。《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组成。同时,它还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地区津贴取代了建国以来己沿用30余年的地区分类制。此外,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这个文件明确提出了“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的薪酬对等原则。但它对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提升子以更多的关注。同时,它给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也远远大于1985年体制。

1990年代初由人事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组成的一个研究小组提交的报告指出,地方政府可以使用它们自己的财政资源,通过调整地区津补贴改善公务员工资待遇,地区补贴的增长率应当与各地的生活成本和经济增长水平相匹配。从更高的层次看,1993年体制的出台,与中共十四大产生的新一批领导人密切相关。这批领导人不再有如邓小平、陈云、胡耀邦、赵紫阳那样的职业革命家经历,他们大都出自技术官僚背景。1980年代的中国领导人有浓厚的农村情结,而1990年代的领导人则明显偏向城市。

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改革为1993年公务员工资体制的实施提供了财力上的支持。分税制改革使财政收入增长率显著大于GDP增长率,导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财政总收入比重持续增加。从1997年开始,到2003年为止,在时任国务院总理朱熔基的大力推动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全国公务员进行了五轮加薪。力度之大、密度之强,可谓空前绝后。在这五次加薪中,1997年和1999年的系基础工资普遍上调,2001年7月的系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上调,2001年10月和2003年的为职务工资上调。在这过程中,中央政府对除了东部几个富裕省份或地级市之外的所有省份,都提供了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这个做法也给子地方政府(特别是东部地方政府)利用地方财力,通过地区津补贴等渠道增加本地公务员工资收入的权力。结果,根据官方数据,全国公务员工资中非基本工资所占的比重,到2005年达到50%。而非官方的资料表明,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南方沿海地区,非基本工资所占比重可能高达60 -70% 。

正是在1993年体制下,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地区差距,到2005年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而且,即便是同一个地区的公务员,也因他们服务的部门或单位的权力的大小而有工资的高低之分。与此同时,与其他职业相比,公务员的相对工资水平从1990年代的倒数第三、第四的排名,上升至19个大行业的第十名(2003年起),并在2008年达到排名的最高点第八名。也是在2008年,公务员平均工资比国企职工平均工资多了19%,比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多了14%。

公务员工作稳定,退休金优厚,而且工作要求大多无须经过长期的训练。因此,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其工资水平通常要比具可比性的私营部门的工资低20 %。中国公务员工资待遇过十优厚,乃是公务员招考热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2006年体制

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 22号)下发为标志,中国公务员工资体制进入了2006年体制时代。

2006年体制意味着平等主义的复归,公务员工资决策的再集权。此轮工资改革,取消了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保留职务和级别工资。公务员的工资级别从1993年体制的15级调整为27级。工资级别增加,给了职务低但年资长的基层公务员增加工资的机会。该文件还要求在清理现行的津补贴的基础上,完善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它承诺中央政府将出台三种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承诺中央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提供财政资金,要求任何地方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2006年体制确实扭转了1993年体制下出现的公务员工资地区差距扩大、且相对其他职业工资上涨太快的局面。就后者而言,首先,在这个体制下,仅在2006年有一次公务员工资普调,之后8年没有调整,到2015年才为了配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化养老保险并轨政策而进行了一次全国性普调。和其他职业一样,公务员个人按年资和职务变动调整工资。其次,从宏观数据上看,在19个大职业分类上,公务员平均工资排名在2008年之后,逐年下降至2012年和2013年的第十三名。公务员平均工资对所有职业平均工资的比例在2007年达到最高点(112%)后,逐年下降至2013年的96%。再次,从微观上,在1993年体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同一个地区或城市的不同的政府部门或单位,因权力或占有财政资源不同而有不同的工资收入的现象,在2006年体制中基本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