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重收费相关政策按照《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10) 39号)执行。集装箱运输车辆按照《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28号)执行。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三、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同时,原《关于密涿高速公路廊坊至北三县(三河)段先期通车路段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16) 232号)废止。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