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区鱼河镇鱼河村村民反映:“鱼河林场将国营林场私包给当地村村民刘某、村主任姚某等一座山作为土场,并向社会公开每车土卖几十至数百元的谋取利益”。
在鱼河镇向东不到两公里的国有林地“大路峁”山梁上,一座土山已被装载机横切得支离破碎。山上的灌木植被裸露在外,望着葱绿旺盛的植被和被毁的山体,一位知情的群众倍感惋惜。“他们这些人为了发财,居然打起了国有林地的主意,明目张胆的毁林取土,不是犯罪是什么?”村民说。
据了解,鱼河林场是年初将该林地承包给当地村民,每年按三万元承包出去的。鱼河林场郭场长也证实了说法是对的,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在办公室保存着。
在通往“土场”的路上,茂盛的灌木林地中间一条约一公里的土路上,用废弃的建筑垃圾铺垫成拉运土的路。可谓倾倒了垃圾也算铺了路,但这条路与周围的灌木林地极不“和谐”且有些刺眼。
“土场”旁边几间彩钢活动板房和一顶赤红色帐房“矗立”在工地上。大有大干快上持之以恒的架式,装载机不停的拓宽场地,赤黄沙土象一块“牛皮癣”镶嵌在山梁梁上,不忍视之。
村民不解的是,一个职责是管护林地的小场长有权私下以一纸“合同”,将长势良好的林地给承包出去?如没有利益的瓜葛,是否胆敢挑衅法律的底线?
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鱼河林场将国有林地承包给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涉嫌违法,利害人之间是否有利益输送?请相关部门近早介入调查澄清。
来源:@老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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