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国家收回旧版人民币,发行新版人民币,是为了适应大规模的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在财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巩固货币制度而采取的一项经济措施。
1955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新币),以收回现行的人民币(旧币)。这套旧币是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石家庄发行的。当时,全国解放已成定局,为了统一全国货币,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开始时,人民币与各解放区的货币固定比价,同时流通。后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过各级银行逐步收回在各地流通的冀南银行券、晋察冀边区银行券、北海银行券、华中银行券、西北农民银行券,以及陕甘宁边区银行券和陕甘宁贸易公司券等货币。自1949年3月起,中原解放区的中州农民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原区行,并停发农民银行券,在中原解放区实行人民币。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南方地区的解放,1950年6月15日,又将在粤赣湘边区流通的南方银行券全部收回。1951年4月1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收兑东北及内蒙古地方流通券的命令。11月1日,政务院决定在新疆发行印有维吾尔族文字的人民币,并收回当地流通的银行券。至此,新中国基本上统一了货币。
但是,当时发行的人民币(旧币)只解决了货币统一问题,并没有解决货币稳定的问题。鉴于战争还在部分地区进行,市场物价不稳,旧社会通货膨胀的阴影还没有完全消除,旧版人民币的面额很大而单位价值却很低,在计算价格时,往往以万元为单位,给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方便。另外,旧版人民币纸张质量不统一,有好有坏,票面上的文字大都是汉字。为了彻底消除通货膨胀的痕迹,适应已经开始的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各项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国务院命令发行新版人民币并收回旧币。新币面额,主币分为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五种,辅币分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六种。每种券别版面均印有汉、藏、蒙、维吾尔四种文字。新旧币折合比率,定为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
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凡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一切货币收付、交易计价、契约、合同、单据、凭证,账簿记载及国际间的清算等,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所有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国家公债,亦自同一日起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计算和清偿。所有旧币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法定比率收回。凡持有旧币者,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均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照法定比率兑换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的发行,只是改变了原来货币的票面额与价格标准量,提高了单位人民币所代表的价值,而不是收缩市场货币流通量,更不是以一种全新的货币制度来代替过去的人民币制度。所以新币的发行,没有影响市场物价和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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