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民国时期的一些影视剧,里面的军阀官僚或者富人都有许多妻妾,时间一长,大家或许认为在那时是允许如此,其实不然,民国时期是提倡“文明婚”的,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何又会出现这类娶小的“违法乱纪”行为?原来,问题出在民国的法规上,民国的“司法解释”和实际判决中,竟然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
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并于次年5月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当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
民国将军范绍增竟然找了40名大小老婆,这个人便是“傻儿军长”的原型。当时名声远播的游泳健将、有美人鱼之誉的杨秀琼,便是范绍增的第18房姨太太。像范绍增这样并不是个别现象,在许多军阀官僚中,大多数人都有几位甚至几十位大小老婆,那他们的行为不是违反当时的婚姻法?其实问题却出在婚姻法里。
民国婚姻立法的初衷,显然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却变味了:
“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号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称:“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称:“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
这些司法解释的意思居然是这样的:娶妾不算婚姻,可以算作亲人,如果妻子认为丈夫娶了小妾可以作为离婚的依据,妻子不认为,便不存在,这样的司法解释不是在纵容男子娶妾又是什么?试想,在那个男权时代,妻子不允许丈夫娶妾可以将此作为离婚的依据,有几个女人能如此做呢?
可以说,所谓的司法解释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男人纳妾不算重婚,属“与人通奸”行为,最多是道德问题。因此,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民国男人找小老婆相当自由,比古代男子更厉害。
古代男人纳妾有明文规范,因地位不同而有所限制,如西晋时法律规定:诸王可以纳妾8名,公侯可以纳妾6名,一、二品官员可以纳妾4名,三、四品官员可以纳妾3名,五、六品官员可以纳妾2名,七、八品官员只能纳妾1名,老百姓不准纳妾。
如果要问民国男人最多可以找多少小老婆?答案是:想找多少都行,只要你有条件。不同的是,民国时的“妾”不叫妾,而变成了男人的“家属”,对外则统一体面地称为“姨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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