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社会经济部门,即“劳动单位”内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和用工者;不适用于在国家管理、技术部门内工作的职员以及国防和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管理制度

(一)劳动者的招聘

1、用工者有权根据自己劳动单位的需要招工,但须优先考虑老挝公民。

2、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双方一致同意的原则基础上,招工时,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二)外国员工的招聘

1、如老挝缺乏专业技术员工,各经济部门的劳动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招聘外国员工。招聘外国员工到老挝工作必须对名额和时间作出限制,并须制定传授技术给老挝员工的详细计划,以便当外国员工在老挝工作期限结束后替补。

2、每一个外国员工到老挝进行短期或长期工作,都须经过劳务管理机关的事先批准方可输入。

(三)劳动者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1、每个用工者有直接责任对自己管辖的老挝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以使他们逐步从熟练工人转变为专业技术工人。

2、各社会经济部门的劳动单位都要拟定计划并规定每年的固定资金,以用于为自己工作的老挝员工在国内和国外的短、中、长期的培训和专业技术的提高。

(四)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职能

1、各劳动单位应按有关部门的专门规定成立工会。尚未成立工会的单位要有劳动者代表代替。

2、劳动单位的工会和劳动者的代表有责任团结、教育和动员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单位制定的生产计划,提醒或要求用工者正确地履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参与解决劳动纠纷,与用工者协商法律规定的有关劳动报酬、作息时间、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险制度等问题。

3、用工者每月至少安排1小时和适当的地点给工会或劳动者,使他们能根据自己的职能组织活动。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或其个人代表的共同约定,必须是书面合同。劳动者必须根据自己专业技术和熟练程度完成自己的任务。用工者须按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劳动者分配工作或职务,同时按法律和共同认可的劳动合同,发给劳动者工资或劳动报酬,并保障其他的合法利益。

2、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工资标准和从用工者那里应得到的其他福利。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招工的一种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1、劳动合同除了必须以书面形式外,有时根据计日和量小的工作条件和性质,亦可为口头合同。

2、劳动合同可以是有期或无期合同。有期合同的期限按用工者与劳动者的协商而定。

(三)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

劳动者能力的测试用工者有权测试劳动者的能力,以便保证其是否能胜任工作。试用期的规定是根据工作的性质而定:

① 不要求有专业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如: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② 要求有专业技术的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2、延长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如劳动者生病或有要事耽误,所缺时间不计入试用期内。在劳动者还不能适应工作的情况下,用工者也可延长试用期或不招其工作,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3、试用期内解除

在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试用,但对于不要求有熟练程度者,须提前至少3天,对于要求有熟练程度者,须提前至少5天通知对方。在解除试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法得到从试用期开始至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福利。

4、试用期工资

用工者须在试用期满前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招聘。在试用阶段,劳动者将得到不低于该工资或劳动报酬90%的工资或劳动报酬。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通知期

1、有限期或无限期劳动合同均可由合同双方认可解除。

2、合同一方可解除无限期劳动合同,对于要求有熟练专业技术者,须提前至少45天通知对方,对于以体力劳动为主者,须提前至少15天通知对方。

3、有限期劳动合同行将到期时,合同双方要提前15天相互通知。若同意继续工作,双方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规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将随该工作的完成而解除。当劳动者死亡时,其劳动合同随之解除。

(二)解除的类型

1、劳动合同的正常解除情形:

  • 在劳动者缺乏专业技术能力,

  • 身体不健康以致不能继续工作,

  • 用工者为调整劳动单位内部工作,有裁员必要的情况下。

注意:

①在解除合同之前,用工者要先调整适合其能力和健康状况的工作,如确实没有合适的工作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②在预先通知期内,用工者须批准劳动者每工作周有一天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同时得到和工作期间一样的工资或劳动报酬。

2、因劳动者错误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有证据证明不安心工作或蓄意给用工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 在用工者警告后仍触犯劳动规章;

  • 无故连续4天旷工;

  • 被法院判刑,剥夺自由权。

3、劳动合同的非正常解除情形:

  • 用工者无充分理由就解除劳动合同,直接或间接地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在劳动者提醒后,用工者仍违反合同条款;

(三)解除的限制

1、用工者无权在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或强迫劳动者停止工作:

  • 劳动者正在生病和治疗或正按医生嘱咐处在治疗后的体质恢复期,或遇到各种灾害时,如火烧房屋;

  • 正在怀孕或生产后不满九个月的女性劳动者;

  • 正处在年度休假期间或根据用工者的同意休假的劳动者;

  • 按照用工者的分配,正在其他场所工作的劳动者;

  • 在自己劳动单位内,就执行劳动法和有关劳动纠纷与用工者交涉和起诉用工者,或与政府官员合作的劳动者;

  • 为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代表工作的劳动者,或经用工者同意为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劳动者以及工余时间进行活动的劳动者;

  • 被选进工会或选为劳动者代表的劳动者。

注意:本条不适用于因劳动者错误行为解除的情形。

2、在通知被解雇前劳动者的特殊权利

在通知被解雇前,如劳动者遇有无法工作的工伤或生病时,其休息治疗时间不计入提前通知期内。在提前通知期内。劳动者还可以工作并可得到和提前通知期以前一样的工资或劳动报酬。

(四)解除补助费及其他补偿

1、正常解除

(1)在上述各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按停工者的工作年限付给其补助费,一个月工龄按停工前工资的10%计算,超过三年工龄的按15%计算。

(2)领取计件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不固定者,以停工前最后三个月的劳动报酬的平均数,作为停工者补助费的计算依据。

2、因劳动者错误行为解除

(1)在劳动者犯错误的情况下,用工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发停工补助费,但须至少提前3天通知本人。

3、非正常解除

(1)补助费

按上述情况付给停工者的补助费,以其工龄计算,一个月为解除合同前工资的15%。三年工龄以上者,按20%计算。

(2)损失费

劳动者除了有权得到停工补助费外,还有权要求用工者支付某些被损合法利益的损失费。

(3)重新安排工作

被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有权要求按原职务和任务或合适的新的职务和任务重新参加工作。

(五)解除的程序要求

1、警告

用工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事先给予有错误的劳动者以警告,如仍未改变,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2、报告管理机关

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解除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之前,用工者有义务至少提前5天向自己所属的劳动管理机关报告。

3、通知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禁止各种不征求劳动管理机关意见,不事先通知本劳动单位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就单方面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劳动者的行为。报告上述机关15天但无答复后,方可执行。

4、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任何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必须是书面通知,要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5、支付报酬和补助费

用工者要在解除合同前付给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并按规定支付各种补助费。

6、出具工作经历证明

用工者要在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7天内,给停工者出具工作经历证明。证明上要写清参加和停止工作日期,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如果当事者要求,可以在工作经历证明上注明劳动报酬和工作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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