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山东鲁慈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历城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周来顺)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三),给予罚款5000元处罚。(济卫医罚[2018]2995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形(三)为“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