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商新闻网7月31日电(记者 张震 刘晓斌 通讯员 刘敏)当前,随着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数量不断增加,加之办案人员及补贴经费的缺少,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尤其是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试点之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现结合江阴市实际情况,浅析当前基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一、基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办案人员数量不足
目前,江阴市注册律师284人,以每人每年履行2件法律援助案件任务计算,每年最多办理500多件。2018年1至4月四个月内,本、全市受理刑事案件327件,以此数据为参考,今年预计受理刑事案件981件,此数据尚不包括民事和行政案件,加之刑事辩护全覆盖全面推开,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将大量增加,但目前办案人员数量依旧偏少,难以保证案件质量。
2.经费补贴缺口较大
江阴虽然有本级财政业务经费投入和省财政转移支付,但案件数量每年增加,外加上调了个案补贴,经费缺口进一步加大。以江阴2018年刑事案件预计数量981件推算,按平均每件1000元计算,仅刑事案件这一项约需近100万元,还不算民事和行政案件、律师值班费以及行政方面支出,致使法律援助经费与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也制约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
3.案件质量有时流于形式
根据江阴市司法局往年庭审抽查情况看,有些援助案件办案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只是象征性的发表一些意见,不像其他花钱聘请的律师那样据理力争、针锋相对,这就使援助律师在气场上输掉了阵势,同时也很难写出高水平的辩护词。在这种情况下,也很难真正维护受援人的利益。
4.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44条:“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此条明确了送达法律援助通知书的期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5条也规定了通知辩护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上规定了公安和司法机关转交和送达等义务的时间和期限,使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衔接更具有操作性。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部门间协作不协调,如公安机关有时即将把案件送至预审、已经送交预审科甚至即将移送至检察院,才将《通知辩护函》送交至法律援助中心,导致中心审查案件和指派律师非常匆忙,援助律师办理案件十分仓促,根本没时间精心准备辩护,甚至来不及阅卷、会见,无法完成该阶段的法律援助任务,同时也使案件质量大打折扣。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的成因分析
1.办案补贴偏低
这是制约部分律师办理援助案件不积极不认真的最主要因素。平均每件刑事案件一千元的补贴标准与律师动辄五千、上万元的社会收费标准差距很大,有的律师有时为了降低成本,就会压缩办案质量,一般不去调查取证、不认真分析案件材料、敷衍了事地开庭,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案件质量的保障。
2.仓促接手法律援助案件
如前所述,公检法机关有时不能及时送达《通知辩护函》,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将刑事案件送至预审科审查时,预审科认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以上,但羁押期限将至,只能临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如检察院由于羁押期限问题或者其他原因着急起诉至法院,经常催促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尽快指派律师,并要求律师尽快来阅卷和提供法律意见书。法院也存在开庭前两三天才通知辩护,导致律师只能仓促上阵,临时辩护,自然导致案件质量无法保证。
3.质量监管机制不健全
江阴市司法局每年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检查,但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而且即便检查出有当事人不满意的情况,也未追究承办人员的相关责任,使得承办人员主观上认为即便受援人不满意也没关系,反正不影响自身收入和考核。由此可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机制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提高基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建议
法律援助是刑事诉诉案件中保障特定当事人诉讼权益的重要制度,核心就是及时获得律师辩护权和法律帮助,主要通过刑事案件的律师来保障,可见,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健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以下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几点建议。
1.制定质量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4条也有类似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但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标准才算“符合标准”却没有可以量化的标准。其次,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管体系不健全。《法律援助条例》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但对于如何指导、如何监督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变得空荡荡。因此,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衡量标准、办理指南,对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援助服务,是重要任务。
2.加强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中心要深入分析案件质量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的针对性。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估,有条件的情况下成立专家评估队伍,利用专家资源,对援助人员的办案态度、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进行专业评估,并且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3.加大队伍建设
鼓励社会律师积极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去,主要通过提高案件补贴、加大精神荣誉奖励等途径提升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数量,以确保人员管理和办案质量。
[责任编辑: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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