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履行职责时与居民发生争执
双方拖拽拉锯中居民摔倒受伤
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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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受雇于某物业公司从事小区保安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对小区内的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2016年12月初,小区的物业公司为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难等问题,在居委会协调下进行停车线重新划置工作。小李在对停车线进行管理维护时,就停车线的划定问题与原告王先生发生争执。
住在一楼的王先生认为:在自家窗户外停车会影响房屋采光、晾晒衣物等基本生活需求。于是阻止小李继续划线。
小李则认为:此次划置工作是物业公司、业委会及居委会三方协调后统一决定的,自己也是按物业公司的安排履行工作职责,王先生不应该阻碍其工作。
双方先是口舌之争,后发生肢体冲突。王先生的妻子劝阻未果急忙报警,而王先生紧紧拉住小李手臂、阻拦其离开。
僵持之下,小李急于挣脱王先生并将其拖拽倒地,致使王先生摔伤。
事发后,辖区派出所委托相关部门对王先生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王先生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小李和物业公司告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摔伤所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李在被王先生紧紧拉住的情况下仍用力移动脚步想要挣脱离开,在此过程中将王先生拖拽致其倒地受伤,放任了可能存在的损害结果发生。
因此,王先生受伤系小李侵权行为所致,法院予以认可。又因小李系在履行物业公司安排的工作过程中造成王先生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王先生对争执并未采取合理方式妥善解决,而是紧紧拉住小李不放手,此后才有小李急于挣脱使其致伤的行为,因此,王先生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故,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物业公司承担七成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先生12万元。
法官
提醒
私家车持有数量与日俱增,小区停车难问题也日渐突显,尤其在一些建筑年代较早的小区,车辆停放空间有限,公共空间往往与居民的采光、晾晒、置物等基本生活要求交织。
物业公司、业委会、居委会在对小区停车空间管理时,应充分考虑业主的基本生活需要、征集业主意见,合理安排规划,避免后续矛盾产生。
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工作人员之间产生矛盾,也应采用合法、合理的解决方式,简单粗暴的方法往往有效性差且易产生次生纠纷。(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法条
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文丨李轶君
图丨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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