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舶融资租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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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涉案船舶“浩航188”轮(以下称“涉案船舶”)由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浩航”),该轮登记所有权人为华融租赁,登记光船租赁人为福州浩航。因福州浩航欠付申请人涉案船

舶供油款,申请人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判决福州浩航赔偿欠付申请人的油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裁判】

因宁波海事法院公告拍卖涉案船舶,申请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涉案船舶拍卖款项中受偿福州浩航欠付的供油款等费用。

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但船舶融资租赁本质上是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的融资服务,融资船舶虽由出租人登记为所有权人、承租人登记为光租人,但与海商法规定的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故申请人不享有在涉案船舶拍卖款中受偿的权利。

综上,法院对申请人要求在涉案船舶拍卖款中受偿供油款及相关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因经营船舶产生债务,海事请求人能否在船舶拍卖款项中受偿。

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的依据是,船舶融资租赁与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不适用《扣船规定》第三条。笔者认为,法院虽作出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裁定,但是没有对裁定理由进行充分论述。其实,本案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即《扣船规定》第三条是否应适用于融资租赁,对此,笔者结合海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国际公约,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简要评析如下:

1、《扣船规定》第三条是否应当适用于船舶融资租赁

2、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时需要预估到存在船舶被扣押和拍卖的风险,采取谨慎设计交易结构、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