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具体说明。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说一说经常会加班的工作—销售,全国的销售加班时间全部加在一起,总觉得可以绕地球一大圈。本人以前就有幸从事过近一年的销售工作,那时候做的是纯电销,每天坐在办公室里扣着耳机,双手敲着键盘根据通话内容实时记录客户情况。刚入职时记得公司说每天6点下班并不强制加班,等真正开始工作以后发现基本每天都要加班,如果哪天发现一个人6点下班了,那是非常不正常的。每天加班的内容主要是开发新客户、整理过期任务,有时候团队业绩做得不好,领导还会开批斗会,所以实际每天到家基本都是9、10点了。销售的工作就是你付出越多的努力,未来就一定有相应的收获,当然也包括一些运气成分,绝大部分人加了班,还是很有收获的。
员工加班,自身会获得更高的业绩和工资,产生的高额业绩最直接的体现是带给公司巨大的经济利益,不是都说万恶的资本主义的实质都是剥削广大的人民群众吗?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企业为了自身的存活和发展,必定是要将公司员工的劳动力发挥到最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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